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明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498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
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0,00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4-司促-1279-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