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亮銓

共找到 203 筆結果(第 171-180 筆)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0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余佳峻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4-11-11

CHDV-113-司促-12090-2024111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0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鄭育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29元,及其中新臺幣42,1 57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1-08

PTDV-113-司促-10510-20241108-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344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盧侑緯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通 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9月27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5

PCDV-113-司促-27344-20241105-2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蓁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0-30

TPDV-113-司促-12896-20241030-3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43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謝永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新台幣柒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9

KSDV-113-司促-18343-20241029-2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95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林正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2,640元,及其中60 ,070元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9

ULDV-113-司促-6495-20241029-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262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李昕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捌佰伍拾陸 元,及其中肆萬玖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8

PCDV-113-司促-28262-20241028-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87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陳朝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394元,及其中新臺幣54,0 00元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22

CHDV-113-司促-10487-20241022-2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5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吳軒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2

CTDV-113-司促-12425-20241022-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263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吳念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伍佰伍拾陸 元,及其中肆萬玖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2

PCDV-113-司促-28263-2024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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