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李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1,32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叡君於民國110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
請人﹝下同﹞51,323元(含本金46,627元、利息4,696元)及其
中46,627元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
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
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6627元 李叡君 民國113年12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480-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