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子婷
廖黃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908元 廖子婷、廖黃明珠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51,908元 廖子婷、廖黃明珠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908元 廖子婷、廖黃明珠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
(一)緣債務人廖子婷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廖黃明
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
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
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 份,金額總計 51
,90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
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 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廖子婷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51,90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該筆貸款轉
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廖黃明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利率資料表
TPDV-114-司促-2551-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