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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盧欣茹 代 理 人 洪晨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44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 0元=2,44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係以何人之何車輛為擔保向「和潤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借貸。及陳報該車輛是否已遭抵償?目前作何使用 ?並請提出借貸之相關債權證明資料、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 件【詳細說明各筆債務依原契約約定之每期(月)應還款數 額】。 (二)請提出積欠「興創有限合夥」債務之相關債權證明資料,並 陳報是否曾約定分期還款?若有,則依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 件【即債務總額、分期期數、每期(月)應還款數額】為何 ? 三、戶謄、國稅、勞保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3名子女)、配偶最近 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3名子女)與配偶最近 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 度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財產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所載名下資產總額2,013,176元,其資產明細 與各項資產之價值分別為何?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南投縣埔里鎮土地、房屋之土地與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並提出該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 (四)另請陳報,除上開車輛外,名下是否有其他汽、機車,若有 ,應請提出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二手市值為何?若無,亦請 以書面陳報之。 五、收入方面: (一)請說明聲請人所陳「為家人工作、每月收入24,000元」之工 作內容為何?每月收入不足最低基本工資之理由為何?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每 月收入約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 以書面陳報之。 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是否領取任何政 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 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兒少津貼、育兒津貼等)或其他 社會福利津貼(包然聲請人配偶是否領取關於子女之相關補 助)?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 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 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於郵局、銀行、 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年2月3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 額內頁影本)。 八、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保險公司出具之 保單價值證明書(若無價值,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 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 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4年2月4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陳報目前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702號強 制執行與目前繫屬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54號之案件分別為何 ?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5-02-14

CYDV-114-消債更-23-20250214-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賴富貴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9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 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人×10份×43元-1,000 元=29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 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陳報聲請人係以何人之何車輛為擔保向「和潤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借貸。及陳報該車輛是否已遭抵償?目前作何使用 ?並請提出借貸之相關債權證明資料、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 件【詳細說明各筆債務依原契約約定之每期(月)應還款數 額】。 三、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嘉義縣民雄鄉土地6筆、田賦1筆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0、0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 照,並陳報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 (三)另請陳報,除上開車輛外,名下是否有其他汽、機車,若有 ,應請提出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二手市值為何?若無,亦請 以書面陳報之。 四、收入方面: (一)請盡量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之入帳資料(薪資單、薪資袋等 ),並陳報是否有加班、三節獎金、年終獎金、津貼等,若 有,數額為何。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111、112、113年度之收入來源均記載為 慈惠實業有限公司,然113年度收入總額明顯低於111、112 年度,且收入切結書上記載「113年9、10月工作單位無、薪 資0元;113年11月工作單位為嘉義市博愛仁愛之家、薪資35 ,000元」之理由為何? (三)另請陳報,除上開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每 月收入約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 以書面陳報之。 五、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 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兒 少津貼、育兒津貼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 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年1月23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保險公司出具之 保單價值證明書(若無價值,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 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 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4年1月22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5-02-14

CYDV-114-消債更-19-20250214-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育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陸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育呈於108年2月18日起 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 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 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562元 林育呈 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297098元 林育呈 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4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97098元 林育呈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5-02-14

CHDV-114-司促-1473-20250214-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郭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郭淑芬於93年12月1日起 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 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 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5738元 郭淑芬 自民國95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9% 002 新臺幣54262元 郭淑芬 自民國95年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5738元 郭淑芬 自民國9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54262元 郭淑芬 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5-02-14

CHDV-114-司促-1481-20250214-1

司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施耀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蕙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之本票2紙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惟該 本票2紙均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本票2紙 是否均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狀陳報提示日為何日? 承上,若未提示,則因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具狀釋明本件債 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承上,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 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 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 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 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以作為釋明擔保債 權已屆清償期。 二、本件擔保債權之借據(據台端聲請狀事實理由內說明有借據 契約,及有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全部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惟狀內未見該借據契約,請提出本件擔保債 權之借據契約,及提出加速條款約定、債務已屆清償期之相 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2-14

CTDV-113-司拍-227-20250214-3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廖竑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7,8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廖竑巃於113年9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 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 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821元 廖竑巃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491,071元 廖竑巃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491,071元 廖竑巃 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2-14

NTDV-114-司促-894-2025021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湯旭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湯旭敏於92年07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86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271元 湯旭敏 自民國106年0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28153元 湯旭敏 自民國93年03月26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年息20% 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4

KSDV-114-司促-2586-202502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9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彥宏於110年3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600元 陳彥宏 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8334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8334元 陳彥宏 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025-02-14

PTDV-114-司促-843-2025021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吳唐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唐和於111年09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05,807元 113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63% 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 189,052元 113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7.645% 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5-02-14

TTDV-114-司促-399-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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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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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馮郁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馮郁馨於110年08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 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 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9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459元 馮郁馨 自民國114年01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40000元 馮郁馨 自民國113年0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40000元 馮郁馨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5-02-13

TCDV-114-司促-3925-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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