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洪辰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零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辰豪於民國108年0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6,207元(含本金91,
705元、利息4,502元)及其中91,705元自民國113年12月0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
,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6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705元 洪辰豪 民國113年12月07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705元 洪辰豪 民國113年12月07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PCDV-114-司促-4612-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