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相 對 人 楊順明(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
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楊順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民國114年
1月14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楊順明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如
不於公示期限內承認繼承時,其遺產除經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
繼承外,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及扣除必要費用後,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楊順明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
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楊順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順明係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列管所屬大陸來臺退除役官
兵,已亡故,即日起應開始繼承,惟其繼承人有無不明、或
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
本與榮民檔案等件為證,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及退除
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聲請對被繼承人
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
1項、第1182條、第1185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
、第138條、13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8條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美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TYDV-114-司家催-7-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