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諭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伍佰參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
2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1,97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
2年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
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7,01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
國112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
率9.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9,55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1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1973元 吳諭綺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002 新臺幣77013元 吳諭綺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003 新臺幣89550元 吳諭綺 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8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1973元 吳諭綺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77013元 吳諭綺 暨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89550元 吳諭綺 暨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PCDV-114-司促-3143-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