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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鍾依璇即鍾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參仟貳佰肆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0

PCDV-114-司促-1363-202502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靜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參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靜儀於民國101年04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5-02-10

PCDV-114-司促-3237-202502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家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捌仟肆佰零肆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家祥於民國87年01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 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5-02-10

PCDV-114-司促-3247-202502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亮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貳拾伍元,及暨 自113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33計算之 利息,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 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亮妤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3年09月2 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2-10

PCDV-114-司促-3354-20250210-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楊宸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及暨 自民國113年09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宸碩於民國112年04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2-10

SCDV-114-司促-652-202502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柏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參拾參元,及暨 自民國114年0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柏沅於民國113年05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2-08

PCDV-114-司促-3233-2025020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翁志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捌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翁志騏於民國99年06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2-08

PCDV-114-司促-3232-2025020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4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詹雯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詹雯分於民國109年09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2-08

PCDV-114-司促-3243-2025020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3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秉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 及暨自民國114年0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秉南於民國109年01月0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2-08

PCDV-114-司促-3236-20250208-1

營簡調
柳營簡易庭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振恒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 告聲請調閱之遺產登記資料已經地政事務所檢送到院,應儘速閱 卷並於民國114年2月28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 二、提出被繼承人徐龍雄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 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 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提出記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 、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查報原告至起訴日即114年1月20日止對被告徐振恒之債權總 金額若干(含利息債權,應提出計算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2025-02-08

SYEV-114-營簡調-7-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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