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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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6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劉名珏 債 務 人 陳大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捌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及預借現金手續費 壹佰貳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4

PCDV-113-司促-28566-20241014-1

執事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8號 異 議 人 王祐敏 相 對 人 張睿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 事務官民國113年7月11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4776號裁定聲明異 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 ,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2024-10-14

PCDV-113-執事聲-38-2024101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9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吳盛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60191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21,76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26 0191。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4-10-14

PCDV-113-司促-29396-2024101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95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楊堡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伍佰伍拾壹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4

PCDV-113-司促-28195-2024101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46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詹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仟參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一 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 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正雄於民國103年5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 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3年6月18日止共消費簽帳109,341元整 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 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4-10-14

PCDV-113-司促-29463-2024101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04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褚柏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零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4-10-11

PCDV-113-司促-29004-202410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鍾穎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穎如於民國110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04日止累計135,175元正未給付,其中132,716元為本 金;2,45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2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716元 鍾穎如 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2024-10-11

PCDV-113-司促-29234-202410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維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伍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 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79,57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4-10-11

PCDV-113-司促-29195-202410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76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廖宸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PCDV-113-司促-26768-202410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74號 債 權 人 美麗景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盈婷 債 務 人 陳芃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肆佰柒拾參 元,及其中肆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PCDV-113-司促-24874-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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