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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馨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 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38%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6,33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5-03-10

PCDV-114-司促-6011-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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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0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懿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參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 2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7,89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 率依年利率10.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450元及相關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 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債權人屢次 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0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7897元 鄭懿斌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2 新臺幣 11450元 鄭懿斌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7897元 鄭懿斌 自民國114年 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11450元 鄭懿斌 自民國113年 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2025-03-10

PCDV-114-司促-6008-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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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薇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捌佰捌拾玖 元,及其中壹萬陸仟零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6003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7886元,共計新臺幣33889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5-03-10

PCDV-114-司促-6046-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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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坤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坤益於民國109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710,9 45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4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2月26日止累計279,167元正未給付,其中276,775元為本金 ;2,39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0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76775元 李坤益 自民國114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54%計算之利息

2025-03-10

PCDV-114-司促-6072-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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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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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魏秋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 28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3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77,14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5-03-07

PCDV-114-司促-5804-2025030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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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戴兆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肆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戴兆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297,464元正未給 付,其中280,000元為消費款;16,264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8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0000元 戴兆君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07

PCDV-114-司促-5830-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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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邱湧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玖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湧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3日止累計104,298元正未給 付,其中99,445元為消費款;4,049元為循環利息;80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8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9445元 邱湧智 自民國114年02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07

PCDV-114-司促-5841-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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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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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亭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亭逸於民國113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24日止累計53,686元正未給付,其中48,602元為本金 ;4,398元為利息;6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8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8602元 吳亭逸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2025-03-07

PCDV-114-司促-5850-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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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招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招樺於民國112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0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24日止累計339,895元正未給付,其中328,727元為本 金;10,46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8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28727元 黃招樺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2025-03-07

PCDV-114-司促-5891-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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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紘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柒佰參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紘瑜於民國113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19日起至民國122年03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24日止累計410,731元正未給付,其中397,226元為本 金;13,50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8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7226元 吳紘瑜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2025-03-07

PCDV-114-司促-5854-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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