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王嘉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青禾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0,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青禾不動產股
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陳明被告公司之營業登記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8樓之5,為何起訴狀記載被告公司地址為屏東縣○○鎮○○○
街00巷000號?又本件事故發生地點為何?有無向警方報案
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CCEV-113-潮補-1214-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