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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補
潮州簡易庭

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陳守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2024-10-07

CCEV-113-潮補-1241-20241007-1

潮補
潮州簡易庭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王嘉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青禾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0,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青禾不動產股 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陳明被告公司之營業登記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8樓之5,為何起訴狀記載被告公司地址為屏東縣○○鎮○○○ 街00巷000號?又本件事故發生地點為何?有無向警方報案 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2024-10-07

CCEV-113-潮補-1214-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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