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喪失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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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彭宣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宣瑋於民國113年05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08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0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322,6 07元正未給付,其中311,319元為本金;10,495元為利 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1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1319元 彭宣瑋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2-06

CHDV-113-司促-13112-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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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嘉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參佰玖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嘉娜於民國112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1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247,3 92元正未給付,其中239,487元為本金;7,112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1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9487元 許嘉娜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2024-12-06

CHDV-113-司促-13118-20241206-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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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勛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3,4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勛閔於民國110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5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15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15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94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03日止累計603,486元正未給付,其中594,034元為本 金;8,910元為利息;54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3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4034元 張勛閔 自民國113年12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94%計算之利息

2024-12-06

MLDV-113-司促-8338-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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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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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1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古衣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249元,及其中20,857元自 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6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2 3,249元,及其中本金20,857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帳款尚餘23,249元及其中本金20, 85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 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4-12-06

MLDV-113-司促-8318-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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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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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慧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51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月 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1,51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 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 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4-12-06

MLDV-113-司促-8320-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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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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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宗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零壹佰壹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宗哲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53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420,1 15元正未給付,其中415,888元為本金;4,22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1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5888元 李宗哲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53%計算之利息

2024-12-06

CHDV-113-司促-13115-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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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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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雨芮即楊宛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參佰伍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宛瑩於民國111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7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1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626,3 53元正未給付,其中605,553元為本金;20,707元為利 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1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5553元 楊宛瑩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024-12-06

CHDV-113-司促-13106-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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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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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俊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玖仟肆佰貳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俊丞於民國113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0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469,5 39元正未給付,其中453,740元為本金;15,006元為利 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俊丞於民國113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0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299,8 81元正未給付,其中289,611元為本金;9,577元為利息 ;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1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3740元 林俊丞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89611元 林俊丞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2024-12-06

CHDV-113-司促-13113-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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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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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明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982元,及其中99,918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9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 )104,982元,及其中本金99,918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帳款尚餘104,982元及其中本 金99,91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 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 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4-12-05

MLDV-113-司促-8290-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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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仕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0,4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 6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87,12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3年5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 率依年利率12.7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3,300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 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債權人屢 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2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7123元 張仕強 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03% 002 新臺幣133300元 張仕強 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7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7123元 張仕強 暨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33300元 張仕強 暨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4-12-05

MLDV-113-司促-8293-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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