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2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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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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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吳依瑾 住○○市○○區○○○街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
0號2樓屋內所有之動產,並請求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
、郵局存款資料,核屬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
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PTDV-114-司執-3224-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