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劉慧君
代 理 人 鄭楓丹律師
聲 請 人之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及現金、高雄市○○區○○段
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美濃土地),於安
聯、遠雄、富邦、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均
為被保險人無領取保單解約金之權利,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
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證;名下
雖尚有存款,然債務人帳戶餘額僅新臺幣(下同)77元,此
部分已低於解繳手續費,不予變價;而美濃土地經本院選任
管理人進行變價,至113年9月18日止已以公開拍賣方式變賣
9次無人應買,至最後變賣底價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不得
再行變價而返還債務人,有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
限公司113年9月18日通知附卷可憑。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
財產僅有現金及於聲請清算程序預納之費用共計376,350元
,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
入帳方式分配予管理人(其報酬屬財團費用優先受償)及各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KSDV-112-司執消債清-143-20250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