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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5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蔡承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754-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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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巫政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零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2月5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19%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9,10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4月9日 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8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8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109元 巫政彥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九 002 新臺幣20000元 巫政彥 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三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109元 巫政彥 暨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0000元 巫政彥 暨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802-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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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7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戴明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772-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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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1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爍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治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壹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711-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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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3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賴志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伍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 ,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捌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 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737-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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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4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益安即林煜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九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 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 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742-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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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3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李汶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零陸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 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734-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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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5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王國華即王松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758-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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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0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林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零捌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 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家豪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12年11月2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 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 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809-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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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774號 債 權 人 楊宣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王淑」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並提出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因債權人所提本票無發票日記載,屬無效票據)㈢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㈣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9年12月5日之釋明資料。㈤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9年11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2024-11-11

TCDV-113-司促-29774-2024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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