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家宏
義務辯護人 黃章峻律師
被 告 王萬居
選任辯護人 吳彥鋒律師
訴訟參與人 AE000-A109197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江玟萱律師
陳韻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
1年度侵訴字第23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83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蔡家宏、王萬居為無
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
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告訴人AE000-A109197 (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以下簡稱A女)於109年案發當時已高齡68歲
,至112年前往法院作證時已71歲,實不應要求對過去發生
之細節指訴完全相符,且告訴人於案發前不認識被告2人,
就遭妨害性自主等情難以啟齒,倘非因險遭被告2人性侵,
實無可能以遭妨害性自主此等恐受他人非議清白之理由構陷
被告2人。又參以證人即告訴人A女之子及證人蕭肇崇於審理
時之證述,均可見告訴人於案發後心中備感羞恥、丟臉並於
路邊奔跑、哭泣,向他人傾訴此事時情緒激動、絕望之情緒
反應,以及告訴人於心寧診所就診之病歷資料、創傷評估量
表,亦徵被告2人之行為確實導致告訴人精神痛苦不堪。復
審酌被告2人就案發當時在貨櫃屋內所發生之過程情節辯詞
多互不相符且有矛盾之處,被告王萬居刻意隱匿於貨櫃屋內
發生之細節,經勘驗現場外面監視器畫面,告訴人頻頻回頭
並跑離案發現場,被告蔡家宏隨即衝出貨櫃屋並拉扯告訴人
之行為,亦與一般面試無著離開現場之情節不同,似乎與經
驗法則相悖,是自無僅因告訴人歷次陳述並非一致而認告訴
人之供述憑信性存疑,原審認事用法實有違誤。爰依法提起
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是其陳述是
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情形無
瑕可擊,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為判決之
基礎。本院認公訴人所舉證據不足形成有罪之確信,理由分
述如下:
㈠A女供述欠缺補強證據
⒈A女驗傷結果與其所述遭被告二人強制手段造成之傷害有違
A女於警詢中供稱遭被告中之1人毆打頭部造成暈眩,又遭蔡
家宏推一把,跌向王萬居而遭其用右手扣住脖子叫伊不要動
,蔡家宏用右手在伊後方強行抓住我的右手叫伊把王萬居褲
子拉鍊打開幫他吹喇叭等情;復於偵訊及原審證稱被告二人
有把伊抓起來將伊身體摔到躺椅上及抓手、腳等強制手段等
語,惟依A女於109年5月8日至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驗傷結
果,A女之頭部或頸部均未有外傷,僅有右小腿前有瘀傷、
後背近腰部處有瘀傷等情,此有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
斷書在卷可參(見不公開偵卷第12至14頁)。按一旦人體遭
受外力撞擊或受傷就可能會造成微血管破裂,血液流到皮下
組織後,會沉積在皮下組織,而在表皮層就會呈現出青紫色
的瘀斑,而造成所謂瘀傷,皮膚外觀從發生起陸續呈現紫轉
紅轉青至黃、淺褐色後消退,此為日常生活經驗。依A女所
述,其頭部遭被告重擊致暈眩,應在其頭部留有皮下血腫或
瘀傷之跡證,且A女證稱遭被告王萬居以手肘勒住脖頸長達2
至3分鐘之久,且力道令其無法呼吸,顯示以被告王萬居勒
住A女已壓迫到A女之氣管,自應在頸部留下外力所致之皮膚
瘀傷,縱令A女有加以治療,依瘀傷復原之進程,仍應留下
外觀之跡證,A女頭部與頸部經醫師檢視卻無法認定有受傷
之跡證,自無從認定被告二人確有A女所述之強制手段。此
外,依A女所稱遭被告2人中之1人抓住手腳,甩至躺椅等節
,亦應將造成其小腿「近腳踝」處之瘀傷及手踝部、後背之
關節處擦挫傷之傷口,而非如驗傷診斷書記載之「右小腿前
瘀傷」、「後背瘀傷(並繪製指明於後腰部處)」等詞,是
此驗傷診斷證明書自無從佐證A女前揭指訴之真實性。
⒉監視錄影畫面顯示與A女所離開現場情節有違
依案發地點附近路口監視器翻攝勘驗結果(原審卷一第395
至398頁),告訴人A女離開貨櫃屋時衣著完整未見凌亂,且
以尋常步速離去,倘A女於警偵訊中所述費盡心力始趁機逃
走等情屬實,豈有衣物外觀完好且不拔腿狂奔遠離案發地點
之理?且被告蔡家宏遇到告訴人A女後,亦未見有何強暴手
段欲將A女帶回貨櫃屋,是以,監視錄影畫面自無從佐證A女
前揭指訴之真實性。
⒊案發現場空間與A女陳述情節有違
依A女原審證述案發現場有桌子而繞行以躲避被告二人,並
有1張展開的躺椅及1張可以折疊的鐵椅等情,惟依卷附之本
案案發地點照片(見偵卷第163頁、原審卷㈠第381至385頁)
,顯示案發現場空間狹小,並有諸多雜物,倘若A女所述屬
實,屋內有2張白色桌子合併並有折疊之鐵椅及已展開之躺
椅,是否有足以A女繞行桌子奔跑之空間?更遑論依A女所述
,其將展開之鐵椅朝被告扔擲,更使A女所得廻旋空間益加
有限,A女卻於此情形下,尚得繞行桌子奔跑數周,顯與常
情有違。
⒋家防中心心理輔導紀錄及心寧診所病歷資料不足以作為補強
證據
告訴人A女自承於12歲時即遭其前夫下藥而違反其性自主為
性交並懷孕生子等情,有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
中心心理輔導紀錄表在卷可按(見原審卷㈢第163至164頁)
。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簡稱PTSD),是遭逢重大創傷的事件後,出現的嚴重壓力疾
患,會造成PTSD的創傷事件,包括天災、戰爭、暴力攻擊、
強暴或交通事故,主要出現生理病徵為逃避、麻木、恐懼、
焦慮、緊張、失眠、過度警覺、活動失去興趣,為職務上所
知悉之事。依家防中心心理輔導紀錄及心寧診所病歷 所載
,A女雖有自殺或驚恐、焦慮、失眠等症狀,惟A女於少年時
期即有遭前夫下藥強制性交之事件,是以,A女出現上開症
狀是否係因其所指稱遭被告二人強制性交未遂所致,即非無
疑。至於A女於上開心理輔導紀錄或就診主訴所稱遭被告二
人強制性交未遂等語,此為被害人A女重複性陳述之記載,
不具有補強證據之適格,自不待言。
⒌被告二人測謊鑑定不具有補強證據之適格
⑴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規範鑑定人不論言詞或書面
所提出之鑑定,應包括鑑定經過及其結果,對於何謂鑑定經
過並未明文規定,在測謊鑑定部分,認為鑑定經過即須記載
程序形式要件以供檢驗,包括施測者之資格、受測者之同意
及身心狀態、施測方法與反應圖型紀錄、測謊儀器運作情形
及施測環境等,若有欠缺無法補正,則不具備證據資格
⑵依卷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測謊鑑定標準作業程序書
(見原審卷㈡第127至132頁),測謊鑑定程序區分為測前會
談、儀器測試與測後會談3個主要之階段,於測前會談主要
先詢問受測者比較簡單、與案情無關的問題,比如數字簡單
測試,從問數字問題的生理反應研判,受測者之生理反應是
否平穩等情,有證人即本案測謊鑑定之實施者王添璟於原審
審理時證述在卷,然查,本案鑑定實施測前會談階段即詢問
被告二人除「數字問題」及「你是不是姓蔡(王)」等與案
情無關之簡單問題外,尚有諸如「回臺灣以前(約101年)
,你還曾為利益欺騙家裡的人嗎」、「回臺灣以前(約101
年)你還曾說謊陷害別人嗎」、「你會擔心我問你沒有討論
過的問題嗎」、「搬到頂興路以前,你還曾為利益欺騙他人
嗎」、「搬到頂興路以前,你還曾說謊陷害別人嗎」等尖銳
、顯非單純得以「是」、「非」回答之問題,有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19日刑鑑字第1120081039號函檢附本
案鑑定測試問題各1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㈡第281至283頁、
第295至297頁),是其本案施測過程中,原圖以「簡單」、
「與案情無關」之問題以觀察受測者生理反應,藉此解讀其
生理圖譜,觀察就施測問題受測者之生理反應是否顯然起伏
、不平穩之測試目的,顯然未遵守鑑定實施程序,故事後解
讀針對受測問題測謊圖譜上受測者生理反應,是否正確,顯
非無疑。
⑶測後會談主要藉由向受測者詢問受測過程有無身體不適或其
他補充事項,在於提供受測者說明生理反應原因之機會,以
確保有無偽陽性之存在,原審勘驗被告二人之測後會談階段
影片(見原審卷㈡第93至105頁、第27至37頁,如附件一、二
)顯示:於被告二人之測後會談過程中雖有見實施鑑定者對
被告蔡家宏告以「測謊我還要很仔細去研判啦,我沒有辦法
當下就跟你講,可是你剛才在你有沒有去摸她胸部這個問題
,你的反應很明顯」等語、對被告王萬居告以「很明顯,你
有摸她的胸部」等語(見原審卷㈡第96頁、第28頁),已說
明測試結果,惟整個測後會談均未見鑑定人詢問被告二人受
測過程序身體狀況或有無其他補充說明足以影響生理反應之
痼疾,以釐清有無影響測試結果判讀正確性之因素,顯然未
踐行測後會談之程序。
⑷被告二人測謊鑑定在測前會談及測後會談均未遵守鑑定程序
且不能補正,自難認有證據能力,更遑論作為A女供述之補
強證據。此外,本次鑑定修正司法院版本原增訂刑事訴訟法
第160條之1規定測謊鑑定結果無證據能力,僅可作為彈劾被
告、被害人或證人陳述之證明力,雖最後未能通過,然明定
測謊無證據能力(如美國聯邦軍事審判證據法第707條《a》,
Military Rules of Evidence 707《a》)其目的亦在避免僅
有告訴人指述,若被告測謊具有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適格時
,則非但可能因被告測謊結果影響審判者心證之貨斜,亦可
能會出現檢察官舉證僅憑告訴人指述加上被告測謊作為補強
證據之荒謬結果,是以,測謊報告宜作為偵查方向之參考而
非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憑,附此敘明。
⒍證人B男及蕭肇崇之證述不足以作為A女供述可信性之補強證
據
⑴B男部分
B男雖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A女向其述說差一點被強姦之
經過,情緒很激動難過且有哭泣等情,惟B男對於A女何時報
警及何時告知與A女於警詢、偵查與原審說法並不相同,B男
證稱A女案發當天即有報警並且即有員警到場,A女案發2至3
日以LINE告知案發經過而伊因繁忙而於有空時始帶A女去製
作警訊筆錄等語,與A女於警詢案發當天未立即報警;於偵
查中稱案發隔日即告知B男;於原審審理時則稱案發多日後
方告知B男本案經過,B男於電話中立即回覆將回家處理等情
有所歧異;另從B男作為刑警多年,身為人子聽聞母親遭人
強制性交未遂,卻未做立即證據保全,例如,身體檢查或路
口監視調閱,反而以有事繁忙有空始帶母親製作警詢筆錄云
云,自非事理之常,B男證述要難作為A女供述可信性之補強
。
⑵證人蕭肇崇部分 䅞
證人蕭肇崇於偵訊時證稱A女從其任職銀行門口經過看到A
女很慌張且在哭泣,遂上前詢問發生何事,經A女告知遭遇
性侵,勸告A女報案,A女稱不敢,而於下班後去案發地點詢
問被告二人早上有一位小姐應徵工作,有無對其怎樣,被告
二人回答沒有就離開了;復於原審審時改口稱A女相識五至
六年,A女亦知其在土地銀行上班,A女當天應徵回來告知差
一點被性侵即打電話至龍安派出所,被告知非其管區,經警
告知會轉至高明派出所,但其未提A女完整年籍資料及案發
地點給員警,當天晚上有電告A女叫她請兒子帶去報案等語
。然查,證人蕭肇崇於偵訊並未證稱與A女相識多年,係上
班時偶遇A女云云,於原審審理時即改口稱與A女相識,顯與
A女於警詢供稱係特地前往找友人蕭肇崇由其代為報警等情
已有不同;其次,證人蕭肇崇自承有任職警察之經驗,豈有
不知如未獲完整年籍資料無法完成報警手續,且未告知案發
地點警方如何進行蒐證進行證據保全,證人蕭肇崇卻未為完
整提供,顯然不符合常情;此外,證人蕭肇崇雖證有以電話
向龍安派出所報警,並經龍安派出所轉至高明派出所云云,
惟經原審函詢結果,均回覆稱未接獲此一妨害性自主案件申
報,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2年10月29日桃警分刑
字第1120077373號函、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112年11月12日
德警分刑字第1120041945號函檢附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證
(見原審卷㈢第194至153頁、第169至171頁),此證述內容
顯與客觀事實不符,證人蕭肇崇所證本身是否可信,即有可
疑,更無從作為A女供述可信性之補強。
⒎綜上所述,卷內相關事證均無從作為告訴人A女指訴之補強證
據。
㈡A女供述具有瑕疵
A女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針對所指被告等先後對其所
為性侵之客觀行為表徵,及所稱歷次遭性侵之過程及情節,
存在有先後歧異之指述,業據原審詳細比對在案(參見原審
判決書第4至9頁),另就被告2人何人曾以金錢利誘、被告
二人所施加強制行為態樣為何、就本案案發地點之鐵門由誰
拉下、如何自鐵門之縫隙處逃脫以及案發反應等節,亦有矛
盾或供述不一之瑕疵(參見原審判決書第9至12頁)。
㈢A女固指證被告二人有對其為強制性交未遂之行為,惟其指訴
有前述之瑕疵,且卷內相關事證均無從作為其指訴之補強證
據,而認無證據證明被告二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強制性交未
遂犯行,乃對被告二人為無罪之諭知等語。業已詳予論述對
被告二人為無罪諭知之理由,核無不當。檢察官所執前開上
訴理由(引用告訴人請求上訴之理由,仍屬有具體上訴理由
),仍無法為不利於被告二人之認定,因此,檢察官之上訴
係對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反覆爭執,
並未進一步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上訴意旨所述尚無
從推翻原審之認定,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偉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
被 告 蔡家宏
選任辯護人 呂明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萬居
選任辯護人 吳彥鋒律師
訴訟參與人 AE000-A109197(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訴訟參與人
之 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21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家宏、王萬居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家宏、王萬居與代號AE000-A109197
號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A女)素不相識,
緣A女為應徵工作,於民國109年5月4日8時30分許,前往址
設桃園市○○區○○路00號之富邦人力派遣公司(下稱本案地點
)。詎被告2人共同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以違反A女意
願之方式,漠視A女掙扎明示不要等反抗行為,先扣住A女脖
子,強行將A女上衣、內衣掀開,並要求A女以手撫摸被告王
萬居生殖器及幫王萬居口交。嗣因A女以腳踹蔡家宏下體後
逃跑方使被告2人未能得逞。因認被告蔡家宏、王萬居均係
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嫌云云。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
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
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行政機關
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
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
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涉犯
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所犯係屬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
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告訴人A女身分遭揭露,依
上開規定,對於A女、A女之子B男之姓名、年籍等足資識別A
女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合先敘明。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
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
意旨參照)。又按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
證人不侔。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
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
不免渲染、誇大。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陳述,其
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
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
,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必
要之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
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
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
逕以其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又此之補強證據,必
須與被害人供述被害經過有關連性者,始足與焉(最高法院1
12年度台上字第548號判決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有前述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蔡家宏
、王萬居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A女於警詢、偵查時之供
述、證人即保全蕭肇崇於偵查時之供述、證人A女即A女之子
代號AE000-A109197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B男)
於偵查時之供述、案發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25日刑鑑字第1100500585號
鑑定書暨測謊鑑定說明書、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受理疑似性
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蔡家宏、王萬居均堅詞否認有何前述強制性交未遂
等犯行。其等均辯以:伊等均未為本案犯行等語。辯護人則
為被告王萬居辯護略以:本案鑑定過程違反測謊鑑定標準作
業程序(5.2.3)之規範,未向被告解釋圖譜反應、未詢問
被告有無身體不適情形,反而多次強調不會更改鑑定結果,
應無證據能力;而A女之指述內容有諸多不合常理且前後矛
盾之處;證人蕭肇崇之證述內容雖有轉述A女遭遇性侵害之
過程且A女有哭泣等情,然因與A女證述內容具有同一性,應
不具備補強證據適格,況以其所證述之「電話報案」與實務
流程不符,龍安、高明派出所亦均無報案紀錄,其證述之真
實性即有疑慮;而證人B男所證之內容僅有A女遭遇性侵害及
A女有哭泣等情,亦不具備補強證據適格;而案發現場照片
及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取得過程過於離奇且出現許多不合理現
象,可合理懷疑A女在報案前,已提前看過監視器錄影畫面
,並確認所有監視器均無法拍攝到貨櫃屋正門與側門後,始
於109年5月8日至八德分局提出告訴;又卷附之驗傷診斷書
係於案發後4天始製作,傷勢與A女所述之侵害情節不符外,
亦無法證明構成要件事實,是本案之證據應無法形成被告有
罪之確信。辯護人為被告蔡家宏辯護略以:A女前後供述未
臻一致且前後矛盾,尤以於審理時對於鐵皮屋內陳述事情發
生經過,竟於事發3年後陳述諸多先前未提及之細節,且其
所主張之開門、追逐的過程,也與經驗法則不符,再者案發
時正值上班時間,鐵皮屋右側茄苳路上尚有停等紅燈之車輛
,現場另一次中華路上,在該時間亦有許多行人路過,甚至
有行人停在鐵皮屋前停留數秒,倘若真有如A女所述情節,
豈可能有往來人車均未發現鐵皮屋內情況進而報警或予以阻
止,又A女離開鐵皮屋時不僅全身穿戴整齊,其離去過程中
尚有與被告蔡家宏併行之行為,又證人蕭肇崇具有警務人員
之背景,在得知A女所稱事實經過後,為何未立即陪同A女前
往報警,反而於案發4天後方去報警等情,均屬有疑,而難
以作為A女陳述之補強證據。而測謊報告結果亦未能依照測
謊標準作業程序,鑑定人亦未中立客觀呈現測謊結果,該鑑
定報告不僅無證據能力,亦無法作為A女證述之補強證據等
語。
六、經查:
㈠A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針對所指被告等先後對其所為
性侵之客觀行為表徵,及所稱歷次遭性侵之過程及情節,存
在有先後歧異之指述,非無瑕疵可指:
⒈A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針對遭受性侵過程所為指述各
節如下:
⑴A女於109年5月8日警詢時,就其遭遇性侵過程指稱:「我到
本案地點應徵工作,進去時看見3個不認識的人,其中2個自
我介紹說1個叫蔡老闆,1個叫王先生,另外那個沒介紹的男
生在我進去後約2分鐘就往茄苳路方向離開,他離開前叫我
坐在這邊等一下他們3個出去就回來,接著被告2人就回來後
對我說:『你想賺錢是不是?』,王先生就走到我身後環抱我
,用左手摀住我嘴巴,我大力掙扎叫不出聲音的時候,蔡先
生立刻將兩邊鐵門拉下來,蔡老闆轉身問我『你要賺多少錢
?1,500夠不夠?』,我被遮住嘴完全說不了話,王先生用右
手從他右邊的口袋裡拿出新臺幣(下同)2,000元,用2,000元
不停拍打我的臉說『這樣夠不夠』」、「在過程中我不停的用
右腳往後蹬他並用手不停掙脫,之後王先生手有稍微鬆開,
我就衝到鐵門前試圖離開現場,但是蔡老闆跟王先生又再次
把我拉到椅子上,蔡老闆將我的上衣及內衣往上掀起說『還
不錯!皮膚還嫩嫩的』,然後王先生跟蔡老闆一起摸我的胸
部期間不停說著『不錯!不錯!乳頭粉紅色的,這個可以,
差不多30幾歲』」、「他們2人合力1人抓住我的上半身,1人
抓住我的腳,將我抬到躺椅上面,王先生把我的褲子拉下來
使我的性器官露在外面,我就用右腳踹王先生的右大腿要掙
脫,踹了好幾下,我掙脫轉身時順勢將褲子拉上,接著衝到
鐵門前試圖把鐵門拉開,因為鐵門太重我拉不開,我蹲在鐵
門前試圖拉開時,被告中之1人毆打我的頭我一陣暈眩,就
又被拉回去」、「蔡先生推了我一把,我跌向王先生,王先
生坐在鐵椅上順勢用右手扣住我的脖子叫我不要動,蔡老闆
用右手在我後方強行抓住我的右手叫我把王先生的褲子拉鍊
打開,說『打開!幫他吹喇叭,看你的功夫好不好』,我就說
『我沒有做過這種事情!不要逼我』,蔡先生強行將我的手推
向王先生的生殖器,蔡先生就說『怎麼樣?硬不硬』,我回答
『不知道』,接著蔡老闆走到旁邊把躺椅拉過來說『過來!躺
在這邊!』,我趁著蔡老闆去拿躺椅的時候,推開王先生的
束縛,跑到鐵門前,發現有一邊鐵門沒有上鎖,且鐵門有約
15公分的縫隙,我就趕緊拿起旁邊鐵椅塞到門縫中想要扳開
鐵門,蔡老闆發現我要離開就衝過來要把我拉回去,我在混
亂中用右腳踹蔡老闆的生殖器,蔡老闆可能因為疼痛跌坐在
地上,我就趁這個機會繼續用鐵椅扳開鐵門,扳開了鐵門大
約40公分高用鐵椅支撐,因為我個子比較小,我就鑽這個縫
隙跑到外面去」、「他們在過程中有拿出2,000元要利誘我
,但是我沒答應;過程中有說從事性行為才有工作」、「我
當時逃離現場後坐公車到武陵高中下一站下車,邊哭邊走到
土地銀行找我朋友蕭肇崇,跟他說我差點被人強暴,他有幫
我打電話報警,但是那時候我很害怕,就沒有立刻去警察局
報案」、「我那時候很害怕、心理充滿恐慌,當時擔心兒子
會因為十分孝順,知道事情後會直接找被告報仇或是有過激
的行為,而且我覺得這是一件很丟臉、不名譽的事情,不想
讓很多人知道,是我身邊親近的朋友不停勸我,我才來警察
局報案」等語(見偵卷第1至12頁)。
⑵A女於109年8月27日偵訊時,證稱:「被告2人進來後,王萬
居將我的脖子扣住,蔡家宏就跟我說:『你不是要錢嗎?來
這裡都要經過一個動作,你不是要賺錢嗎,1,500夠不夠?』
,我聽了之後沒有回答他,我在那邊掙扎,蔡家宏又把我的
衣服,包含內衣掀起來看我的胸部,蔡家宏並說:『不錯,
粉紅色的,還很年輕,30幾歲』。王萬居從他的右手口袋拿2
,000元在我的眼前晃,並問我:『夠不夠』。蔡家宏也有在旁
邊這樣說,我用右腳踹他,我有說:『放開我』。我踹了王萬
居之後,我就往下脫逃,因為在王萬居徒手扣住我脖子時,
蔡家宏把鐵門拉下來並鎖起來,所以我脫逃時有想要將鐵門
拉開,但是我拉不開」、「蔡家宏又徒手將我的脖子扣住,
蔡家宏叫我把王萬居的褲子拉鍊拉下來,蔡家宏叫我將王萬
居的生殖器拿起來,下去吃。我一直哭,然後我就被蔡家宏
強迫拿我的手去摸王萬居的生殖器」、「然後被告2人都動
手將我拉回去,過程中我有繼續掙扎並表示不要,我就一直
在桌子附近繞,不希望被他們抓到,他們2個又把我抓起來
將我身體摔到躺椅上,要求我脫衣服,王萬居向蔡家宏說:
『你先』,意思聽起來要輪姦我,我就踢王萬居,翻身後逃脫
,當時我有發現有1個門沒有鎖住,有一點空間,但他們又
將我拉回去」、「蔡家宏將我推給王萬居,王萬居坐在椅子
上跟我說:『我有9個小孩,今年75歲,身體很強壯,有4個
老婆』,要我吸他的大鳥,我不肯,蔡家宏又徒手將我的脖
子扣住,叫我把王萬居的褲子拉鍊拉下來,叫我將王萬居的
生殖器拿起來,下去吃。然後我就繼續往下脫逃,並往左邊
的門的洞用力拉開鐵門,蔡家宏又過來,我拿鐵門將門堵住
,踹蔡家宏的生殖器,蔡家宏就坐在地上,我就趕快脫逃」
、「我當時坐公車時,於下車後我經過土地銀行有向蕭肇崇
說:『我剛剛去應徵工作時,他們要強姦我,我差點死在裡
面』,我當時是邊哭邊講,蕭肇崇有當過警察,蕭肇崇跟我
說要報警,要讓我兒子知道這件事情」、「我回家後隔天也
是邊哭邊向我兒子講,我遭被告等人妨害性自主的事情。我
兒子聽後有載我去做筆錄」、「證人蕭肇崇及我兒子的證人
傳票寄送到我的戶籍地,我再通知他們一起過來」等語(見
偵卷第105至107頁)。
⑶A女於112年8月2日審判時,證稱:「王萬居、蔡家宏分別將
鐵門拉下來,他就叫我脫衣服,我說幹嘛要脫衣服,他說妳
不是要來賺錢,我說我是來應徵清潔人員,我不是要賺這個
錢,他就一直逼我脫衣服,然後他們2個就把我夾起來,王
萬居從後面把我夾起來,蔡家宏拿1500元給我,他說『這個
夠不夠』,然後叫我脫褲子,跟他們做那個事情,我就說『我
已經68歲了,不要欺負我』,他就說『看妳還很年輕』,王先
生就馬上把我夾著,嘴巴把我摀住,然後王萬居又拿2,000
元出來,蔡家宏說『1,500元不夠』,王萬居又拿2,000元出來
說『夠不夠』,在我的臉上晃來晃去」、「他們2個人又把我
拉過來,那邊有1個躺椅,他就把我摔下來,摔到躺椅,蔡
家宏抓我的2隻手,王萬居抓我的下半身,他把我脫褲子,
要做那事情,我就一直在那邊掙扎,他們力量很大」、「我
就用腳踹王萬居,我就脫困了,我就到椅子那邊,就在那邊
轉來轉去,他就追我追來追去,我就拿椅子丟他們,丟來丟
去的」、「過程中我的褲子、內褲被脫下來拉到一半,性器
官裸露,他們有處碰我的奶頭,他把衣服掀起來,說我的奶
頭粉紅色很漂亮,才30幾歲」、「他又把我拉過去,把我拉
過去以後,我的頭就被安全帽打一下,我就昏昏的,王萬居
坐在右邊的椅子,蔡家宏把我的頭髮抓住,抓到王萬居面前
,他叫我把他的褲子打開,把我的右手撥他的下體,那時候
我頭又頂蔡家宏,我又脫困1次,之後我又繞過來,我看到
左邊茄苳路的門有1個縫,我就要試試看鑽出去,我就拿一
個椅子推過去頂住,頂住後,他們又拉我進去,他就叫我跟
王萬居吹喇叭,他說看我的功夫有多好,我就用我的右手打
蔡家宏、踩他,我又跑去茄苳路的這個門,他們又過來,我
又用腳踢他們的下體,蔡家宏就倒在那個地方,我就從旁邊
那邊出來」、「當時是茄苳路這邊的鐵門,他關下來的時候
是斜斜的(距離地面大概26公分),我就拿椅子給它頂住,
當時旁邊有一些椅子,我就拿椅子丟他們,椅子就亂七八糟
,我就把其中1個椅子給它頂下去」、「我是用腳踢過去的
,那個椅子腳塞到縫,我塞進去之後沒有再搬開」、「(問
:本件案發時間是5月4日,而5月8日已經過了4天,為何妳
當時案發後的當天或隔天沒有立即前往醫院做驗傷的動作?
)我就是害怕、害羞,我又怕他們找我,我不敢出門」、「
他們把我甩到躺椅,還有抓我的腳,一個抓我的腳,一個抓
我的手,我的頭」、「我遭困期間,均有一直打鐵門,打了
好幾次,那個地方風很大,車子又很吵雜,他們兩個就說『
妳怎麼打,打死也沒有用,妳在那邊求救也沒有人理妳』,
鐵椅丟來丟去聲音也很大,但外面都聽不到。後來我出去時
覺得很害羞也很害怕,我也是有想到要打110,我想說110打
下去,警察來了就沒事了」、「我跑走後,看到一路車子來
了,我就坐在一路的車子上,我到下一站武陵高中下車,我
一直跑也一直哭,我就住在那棟大樓,下面有1個土地銀行
,有1位守衛看我匆匆忙忙,好像聽到我的聲音在哭,他衝
出來問我發生甚麼事情,我就把這個事情告訴他,他跟我說
去報警,但我說『不要,這麼丟臉,我不敢,我丟臉死了』,
之後我就直接回家了」、「我跟蕭肇崇只是點頭之交,根本
就不熟,於案發時與蕭肇崇碰面時我不知道蕭肇崇完整的姓
名是什麼,我是聽到社區住戶提到才知道蕭肇崇以前做過警
察、姓蕭什麼崇這樣,他對我的家庭情況不了解」、「蕭肇
崇當天沒有報警,他說妳要跟妳兒子講,他一直叫我進來報
警,我就不肯,我說太丟臉了我不要,我隔天還是去報警了
,我就是想說因為我回去的時候一直想自殺,結果我想一想
不對,我也沒有去害人,是他們來欺負我,我提起我的勇氣
跟我兒子講,我兒子回來就說去報警,我想說這2個人既然
對我68歲的人敢這樣做,過去不知道傷害多少個女人、女孩
子,我就有這個勇氣打電話給我的小孩,他有回來帶我去報
案」、「我在事發的隔天跟我兒子說,跟我兒子講的隔天就
去報警(後改稱)是在案發後1、2天、3天才去報案,但跟
兒子講了之後隔天就去報警」、「我第1次打電話給我兒子
時就有講,我兒子很生氣,他說發生當時怎麼沒有跟我講,
我說那時候怎麼跟你講,覺得很丟臉,他說當時怎麼不去報
警,我說覺得會很丟臉,他說好好好,他回家」、「我於案
發後就一直在吃藥,吃身心科藥物,剛開始很嚴重每天都在
吃」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50至353頁、第387頁)
⒉依上開A女歷次所述,分別有以下齟齬扞格之處:
⑴就本案案發伊始,被告2人何人曾以金錢利誘、被告王萬居之
強制行為為何:
A女先於警詢時明確指稱係被告王萬居以左手將其口部摀住
後,以右手自右邊口袋拿出2,000元等語;於偵訊時卻改稱
為被告王萬居徒手將其脖子扣住,並未摀住其口部,後自右
邊口袋拿出2,000元等語;於本院審理時再次改稱為被告王
萬居自其後方將其夾住後,蔡家宏拿出1,500元,被告王萬
居遂摀住其嘴部,並再次拿出2,000元等語(見偵卷第8頁、
第195頁、本院卷㈡第350至351頁),是自其前後供述內容觀
之,不但對於被告王萬居於侵害行為之初究竟係以摀住A女
口部或扣住A女脖子之方式,對A女為強制行為,對於究竟被
告蔡家宏有無拿出金錢利誘乙節,亦有前後矛盾之處。
⑵就本案案發地點之鐵門由誰拉下、如何自鐵門之縫隙處逃脫
等節:
其先於警詢指稱係被告蔡家宏將兩邊之鐵門拉下,且其係趁
被告蔡家宏取用躺椅時,推開被告王萬居扣住其脖子之束縛
,並發覺其中一邊鐵門未上鎖有縫隙,遂將鐵椅塞在門縫中
扳開鐵門逃離等語;於偵查時改稱係於被告王萬居徒手扣住
其脖子時,被告蔡家宏將2邊鐵門均拉下並鎖住,且其係於
蔡家宏徒手扣住其脖子時逃脫,以鐵椅將門堵住後跑出等語
;於本院審理時再次改稱係被告王萬居、蔡家宏分別將左右
兩邊之鐵門拉下,且其係先趁亂將鐵椅堵住門縫後,再次被
被告2人拖回,其攻擊蔡家宏後方得自鐵椅撐起之縫隙中逃
脫,且其係將鐵椅踢進縫隙中後,沒有另外扳開門縫等語(
見偵卷第8頁、第195頁、本院卷㈡第351至352頁),則關於
鐵門究竟由何人拉下,前後供述均有不一,且其先稱係以手
持鐵椅塞進門縫,將原本15公分之縫隙扳開至40公分,後又
改稱係以腳剛好踢進門縫,以鐵椅腳卡進26公分之門縫,以
避免鐵門落下,其所稱之情節不論行為,乃至行為之目的亦
迥異不一,是否可信即已非屬無疑。
⑶就被告2人對A女所施加之強制行為:
其先於警詢時稱先由被告王萬居環抱並摀住其嘴部,令其無
法呼救,後於其逃脫時,2人合力將其拉到屋內椅子上,被
告蔡家宏掀起其內衣後,被告2人合力撫摸其胸部,被告王
萬居脫下其褲子,後其再次掙脫,被告中之1人打其頭部令
其無法逃脫,被告王萬居扣住其脖子,被告蔡家宏抓住其右
手令其脫下被告王萬居褲子拉鍊,並碰觸被告王萬居之生殖
器等語;於偵訊時改稱,其掙扎時,被告蔡家宏掀起其上衣
看其胸部,被告王萬居扣住其脖子,後其逃脫,3人繞著桌
子追逐,後被告2人將其抓住摔在椅子上,被告蔡家宏扣住
其脖子,令其將被告王萬居褲子拉鍊拉下,並強迫其手摸被
告王萬居生殖器等語;於審理時稱:被告2人將其摔到室內
躺椅後,被告蔡家宏抓住其雙手,被告王萬居脫掉其褲子,
後來其頭部被安全帽擊打,被告蔡家宏抓住其頭髮,並控制
其將被告王萬居褲子打開,撥弄被告王萬居下體,後來其脫
困,並沿著室內桌子繞,於被告2人欲抓住其時,其將室內
之鐵椅收起來朝告2人丟去等語(見偵卷第8至9頁、第195至
196頁、本院卷㈡第352至357頁、第375至376頁),則關於被
告2人對其所施加之強制行為,其於警詢時尚稱有2人合力撫
摸其胸部,脫下其褲子並毆打其頭部等情節,於偵訊時則均
無此節,惟增加3人繞著室內桌子追逐等情節,於本院審理
時雖就3人繞著室內桌子追逐部分補充期間尚有持鐵椅朝被
告2人丟擲之細節,惟於繞行追逐之發生時點卻與偵查時所
稱之在被告蔡家宏強令其撫摸被告王萬居生殖器侵害行為時
間迥異,其於偵查時稱繞行桌子逃跑乙節發生於被告蔡家宏
脫去其上衣之後、強令其撫摸被告王萬居生殖器之前,於審
理時卻改稱繞行等節係發生於遭被告蔡家宏強令其撫摸被告
王萬居生殖器之後,且其雖於審理時亦於其後稱有遭掀起上
衣、觸摸胸部等節(見本院卷㈡第399至400頁),然對於此
等情節發生於何時,究係於第1次逃脫前抑或第2次逃脫前,
究竟是何人將其上衣掀起,其此部分之供述內容與其警詢時
所述呈現愈趨於模糊、模稜兩可之態勢,則以其前後供述內
容觀之,就本案核心之侵害事實,亦有前後供述情節未能吻
合之情形,其指述內容,尚非無瑕疵可指。
⑷就其案發後之反應:
其先於警詢時稱其於案發當日即前往土地銀行向友人蕭肇崇
訴說本案案發經過,且係因親友勸說後,方於案發後多日至
警局報案等語;於偵訊時改稱其經過土地銀行跟友人蕭肇崇
說,後隔天與其子說,其子聽聞後載其做筆錄等語;於本院
審理時再次改稱為其一直哭,路過土地銀行,1位與其不曾
相識之警衛見其匆忙遂問其發生何事,其方告知,後於隔天
告知其子,案發後第2日即報警,並於檢察官質以「根據你
警詢的記載時間是109年5月8日,看起來好像在4天後才在警
局的」時,方稱隔天為記憶錯誤,改稱隔了1、2天、3天,
才與其子說及此事等語(見偵卷第11頁、第106至107頁、本
院卷㈡第359至362頁),則非但關於其究竟係何時將本案情
形告知蕭肇崇或其子,乃至其與蕭肇崇究竟是否熟識,其前
後供述亦均有不一。
⒊是自上開A女在先後程序所描繪之侵害事實、事後反應觀之,
其間均存在不容忽視之差別,是否可信即非屬無疑。
㈡本案A女不僅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對於歷次受侵害各
節所述不一,且與A女向其子B男、蕭肇崇之轉述互有歧界,
亦與A女於110年9月8日向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
中心(下稱家防中心)表述各節互有矛盾:
⒈證人即A女之子B男於偵訊時證稱:當時是A女打電話給伊,伊
才知道,第1次A女不敢說,第2次打給伊時說他被欺負,A女
打電話來的時候很難過、有哭泣,說被人家欺負,伊方了解
案情。他說他差點被強姦,伊就說這一定要處理,伊就找伊
有空的時候帶A女去警局做筆錄等語;於本院審理時稱:案
發後大約2、3天A女以LINE通話告訴伊發生本案情況,當時A
女很激動、難以啟齒、很落寞、很絕望,第1通就欲言又止
說發生了一些事情,伊就說到底怎麼了,A女沒有說,第2次
才說被欺負,伊就說一定報案,A女說她的朋友已經知道這
件事情,有回現場去找被告2人,伊就找伊有空的時候帶A女
去警察局做筆錄,伊擔任過刑警,在新竹市當1年、新竹縣
當16年、市府警察當2至3年,伊沒有問A女細節,伊就是有
空趕快帶A女去做筆錄,問太多細節也沒用,還是要警察問
才有用。伊知道此事後,有跟A女說要報警或去採證,A女說
案發當天有2位巡邏警察到場,在現場看一看就走了,A女有
報案,所以在現場看一看,沒什麼事情就走了,本案應該是
案發後當天即109年5月4日警察即有先去調閱監視器,伊與A
女於109年5月8日一起製作筆錄時一起觀看監視器並製作筆
錄等語(見偵卷第121頁、本院卷㈡第412至430頁),則依B
男上開證述內容,A女於案發當日即有報案並於當日即有巡
邏警察到場,故A女遲至案發後大約2至3日始告知B男,因B
男有他事繁忙,故於其有空時方帶A女報警製作警詢筆錄等
情,與A女於警詢時稱因擔憂B男孝順將立即找被告2人尋仇
,故未立即報案等節、與偵訊時稱係案發後隔天即告知B男
等節、於審理時稱其於案發後多日方告知B男本案經過,B男
於電話中立即回覆將回家處理等節均不相符。況以依B男所
述,其擔任刑警多年,當知刑事案件首重案發後第一時間之
採證,詎其不但並未詳加了解A女是否有於第一時間報警、
驗傷,案情之細節處是否有其他得以蒐證鞏固者,乃告知甫
經遭遇性侵害未遂恐怖經驗之至親,其於有空時始得親自帶
其至警局製作筆錄,其雖稱其事務繁忙,惟其非不得委託他
人帶其母至警局報警,亦得先行報警,告知警察其百忙之中
無從脫身帶其母至警局製作筆錄,請警員至其家中帶其母至
院所驗傷,其均捨此不為,是其所證述之內容、其聽聞後之
反應亦有不合常情之處,得否可信,非屬無疑。
⒉證人蕭肇崇於偵訊時證稱:伊在土地銀行當保全,約上午10
時至11時許,A女自銀行前走過,伊看告A女很慌張且在哭,
遂問A女發生何事,A女跟伊說其遭遇性侵,伊說要去報案,
A女說不敢,伊於下班後去案發現場,遇到被告2人,伊問他
們說早上是否有1位小姐來應徵工作,有沒有對該小姐怎樣
,被告2人說沒有,伊就離開了等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伊與A女為一般朋友,認識5、6年,聯絡頻率大約是每日以
通訊軟體LINE問候早安,A女知道伊在土地銀行上班,本案
案發當日A女應徵回來,伊剛好站在門口,看到A女跑過去在
哭,伊就問她為什麼在哭,A女說他要去找工作,差一點被
性侵,伊就說事情很嚴重,一定要報案,伊於是打電話去龍
安派出所,龍安所說不是他們的轄區,轉到高明派出所,警
察說會轉到高明所,伊就沒有再打了,電話內伊跟警察說伊
朋友要去應徵工作,差一點被性侵,警察說叫她自己去報,
伊報警時A女不在。後來下班時伊有去案發地點了解,因為
伊當過警察,伊知道事情的嚴重性,但伊報案的時候沒有提
供A女的完整年籍資料及案發地點給員警,伊覺得去現場看
有沒有監視器會比較清楚,伊有告訴A女伊至現場看過,後
來晚上伊就打電話給A女,叫她兒子帶他去報案等語(見偵
卷第123頁、本院卷㈡第432至448頁),則依證人蕭肇崇之證
述內容,其與A女為一般朋友,且每日均有聯絡,本案係因
剛好A女途經其工作之土地銀行外,神情有異,其方知本案
始末等情,即與A女於警詢時證述之其係特地至土地銀行找
其友人蕭肇崇,蕭肇崇代其報警等節、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其
與蕭肇崇不熟,僅為點頭之交,甚至不知道蕭肇崇姓名,蕭
肇崇因見其匆匆忙忙又在哭,遂衝出來問其發生何事等節,
均有差異。況以依證人蕭肇崇所述,其先前擔任刑警,理當
知悉報案之流程,尤以需告知警察案發之地點及人物之年籍
資料,警察始得發動初步之偵查,詎其報警時不但為敘及A
女之年籍資料,乃未能告知警察本案案發確切地點,所證述
內容顯然不符合常情。又其雖稱有電至龍安派出所報警,並
經龍安派出所轉至高明派出所云云,惟經本院函詢2所,均
經函覆稱未於是日接獲桃園市○○區○○路00號富邦人力派遣公
司有妨害性自主一案等詞,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
2年10月29日桃警分刑字第1120077373號函、桃園市政府八
德分局112年11月12日德警分刑字第1120041945號函檢附職
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㈢第194至153頁、第169至1
71頁),是其證述內容顯與客觀事實不符,其所證是否可信
,即屬有疑。
⒊而A女於110年9月8日向家防中心表述內容,亦與其前開證述
內容、證人蕭肇崇證述內容均有矛盾:
①依家防中心110年9月10日心理輔導紀錄表(見本院卷㈢第163
至164頁)記載:
⑴個案身體硬朗,說話中氣十足,個性應也十分開朗。
⑵個案比手畫腳得描述通報事件,表示從戶政事務所走路返家
途中,進入一高架橋下貨櫃屋詢問工作,該處有牌照,裡面
原本坐著3個男人,個案進入後,其中1位走掉,剩2位拉下
雙邊鐵門,拿出1,500元意圖非禮,個案花30分鐘奮力與之
周旋,逃出貨櫃屋後,其中1人有追出來,被屋外監視器拍
到。
⑶個案逃出後,先去電妹妹,又坐公車,不停流淚,下車走到
土地銀行,被蕭警衛(兒子同學)詢問和盤托出,蕭警衛去
貨櫃屋查問,被告2人皆否認,蕭強烈建議個案應告訴兒子
(曾任警察),個案原本不想張揚因擔心人言可畏,隔天才
告訴兒子,兒子帶個案報警做筆錄並驗傷。個案覺得發生這
件事很羞恥,也擔心被無聊人士知道宣揚這件事,曾想過自
殺。
⑷分析及評估:個案今天主談比手畫腳描述通報事件、發生通
報事件很羞恥也擔心被傳播曾想過自殺。個案生命力強韌,
個性也外向,通報事件雖然驚恐,卻是個案奮力逃脫的成功
經驗。
②惟查上開陳述內容,陳稱其非但知悉蕭肇崇,蕭肇崇亦非其
友人,而係其子之同學,且其於隔日即告知其子案發始末,
與其於本院審理時陳述之與蕭肇崇為友人但不熟識,乃至不
知其真實姓名,且其係於事隔多日方告知兒子等詞均未合,
且其於審理時雖稱其於逃離本案案發地點後,第1時間並未
向路人呼救或報警係因其害羞、害怕,惟以其於上開心理輔
導之評語既係「個案生命力強韌」、「個性外向」、「十分
開朗」,其於輔導過程中係以「比手畫腳」之方式描述案發
情景,足見A女之個性實非不善言詞、羞荏怯懦、膽小隱忍
之人,在遭遇本案侵害時,如依其所述,其尚能奮進與被告
2人相搏、以拍打鐵門對外呼救,誠難想見其逃出本案案發
地點後,反因害羞、畏懼而隱匿不揭露之傾向。
㈢A女固於本案案發後前往心寧診所就診,並有「難以入睡」、
「很焦慮」、「一直想死」之案發後心理狀態等,惟此等症
狀尚難遽採為A女證述之補強證據:
⒈按人之情緒反應往往關涉乎特定個人之表達方式、性格傾向
、人格特質、所處場域、特定目的或動機而有異,同樣之反
應所得反推之心境及真實性,未必相同,即在陳述受害情境
時之哭泣、焦慮、心情激動之反應,恐無法逕予推論被害人
指述之必然真實,尤其是陳述者或可能因遭遇其他事件,陷
入焦慮不安之情緒氣圍之中,被害人之情緒轉折或變化,究
係因所指受害事實之觸動而呈現之自然流露抑其他事件所致
,自應加以區辨,不得一概地認陳述者主訴焦慮、失眠等症
狀,即為所述事實真實性之保證,而應細究審認全部主客觀
證據,逐一檢視、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始得作為認定事實之
依據。
⒉本案A女固陳稱其因遭被告2人性侵害未遂,而屢次前往身心
科就診等情,惟查經本院調取被告於案發後迄今4年間之健
保就醫紀錄(見本院不公開卷第55至66頁)顯示,被告於案
發後109年10月19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8日、同年11月1
1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12月2日、同年月23日、110年2月
1日、同年4月14日、同年9月24日、111年3月3日、同年月17
日、同年4月14日、同年5月24日、同年7月6日、同年9月7日
、112年2月2日間有至心寧診所就診之紀錄,顯見其就診第1
次係於案發後近半年後,且就診時日密集集中於109年10月
、11月、12月,最後1次就診係於112年2月2日,與A女於112
年8月2日於審理時所稱之「案發剛開始很嚴重,每天都要吃
藥」、「到現在仍有吃藥,我恐懼的時候,想到他們2人,
還有想到鐵皮屋的時候我就有吃」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90至
391頁)均顯然未合。
⒊又觀諸A女於心寧診所病歷資料(見本院卷㈢第125至145頁)
顯示,A女於109年10月14日始至心寧診所就診,此係A女於1
09年5月8日至派出所報警,109年10月12日A女之子B男及蕭
肇崇分別至地檢署訊問之後,且距離案發之日已近半年有餘
,實無法排除A女為臨訟而刻意向醫生陳述上開症狀之可能
,又以其於109年10月14日至該診所初診時,固向醫師主訴
其症狀為「anxiety、afraid、reflash、poor sleep、suic
ide idea(按:即焦慮、害怕、記憶時常回閃過往情境、難
以入睡、有自殺徵兆)」,後經醫師觀察後,記載為:「ke
y stress:5月時被性侵未遂(目前訴訟中)(按:即本案
為其主要壓力源)。Mood:difficult to relax、anxiety
(按:即難以放鬆、焦慮)、appetite(按:即胃口):有
時會暴食、sleep:difficult to fall asleep、dreams a
lot、4.5 hrs(之前為8hrs)(按:即難以入睡、睡眠多夢
、睡眠時長4.5小時,然之前均為8小時)、self talking b
ehavior、self laughing behavior(按:即自言自語行為
、自行發笑之行為)」等詞,可知其於第1次就診時,確有
焦慮、難以入睡等症狀,惟並未經診斷有A女主訴之「害怕
」、「記憶回閃」、「自殺徵兆」等症狀,爾後至110年4月
14日間均經醫生開立藥物,並按時複診、領取藥物,惟自11
0年4月14日經醫師開立28日藥物後,遲至110年9月24日始複
診,且自該時起就診之頻率即陡然下降,至111年3月17日複
診時,即記載「Mood:anxious、low、denied idea of dea
th(按:即心情焦慮、低下、否認尋死念頭)、sleep:8hr
s interrupt 3-4 times(按:即睡眠時長8小時,期間中斷
3至4次)」等詞,是依其自述之睡眠狀態,是否有其所稱之
睡眠狀況不好等情,即非無疑。佐以卷附之家訪中心之心理
輔導表(見本院卷㈢第163至164頁)亦記載有「原生家庭中
母親是原住民,有8位手足,之前住在山上土屋。個案12歲
時與16歲之前夫約會(當時他已經殺過人)看電影,他在飲
料下藥,將昏迷的個案帶回海邊老家強暴,個案睡醒不知發
生什麼事也不知身在何處,婆婆僅告訴個案必須在這裡住下
來因前夫已去花蓮(躲警察),個案住了10天,想辦法走路
去香山找阿姨,隔天才由姨丈帶返家。個案為對家人提及這
10天的事,後來身體一直發胖,父母僅叫個案別一直吃,個
案不知已經懷孕,後來在阿姨的幫忙下生下孩子。前夫屬於
附近的幫派『十三』,個案多次幫忙前夫幫派的尋仇事件,23
歲時離婚,因他酒後會家暴妻子及小孩。個案此生坎坷,一
子一女婚姻也皆以離婚收場,個案幫忙養了4個孫子,但做
這麼多,並未得到子女的感謝,反而被子女質問未提供孫子
好教育,子女平日也不常問候,個案因此堅持要自己住,不
對子女抱期望。個案覺得自己一生命非常苦,編成電視劇應
很精彩」等詞,是依上開記載可知,A女平生險釁,夙遭閔
凶,煢煢孑立,零丁孤苦,則A女上開主訴並經診斷之焦慮
、失眠等症狀,實無從排除係因其坎坷之生平或其他壓力源
所致,自難僅憑此作為認定A女因遭本案被告2人強制性交未
遂而有上述症狀,進而據此為A女指訴之補強證據。
㈣本案A女所指不僅有前揭指述不一之情事,復依A女所指客觀
情節、時空背景及所處場域存在無法相互印證之矛盾及違常
之處:
⒈證人A女於歷次陳述時均陳稱於本案案發伊始曾遭被告2人中
之1人徒手扣住脖子控制人身自由,並於過程中有遭受被告2
人中之1人重擊頭部,以致其暈眩而無法於第1次逃脫時順利
逃離本案地點等節,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王萬居用
手肘扣住我的脖子,當時力道勒住我脖子到沒有辦法講話,
很痛,大概勒了2、3分鐘之久,我有抹藥,所以到警察那邊
時,那2、3天已經消掉」、「被告2人1人抓住我的腳,1人
抓住我的手、我的頭,抓來抓去把我甩到躺椅,因此造成我
後背瘀傷跟右小腿前瘀傷」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86至387頁
),惟觀諸卷附之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
件驗傷診斷書(見偵不公開卷第12至14頁)顯示,被告之頭
面部均無明顯之外傷,右小腿前有瘀傷、後背近腰部處有瘀
傷等情,如依A女所述,其遭被告王萬居以手肘勒住脖頸長
達2至3分鐘之久,且力道令其無法呼吸,顯示以被告王萬居
勒住A女已壓迫到A女之氣管,縱令A女抹藥數日,是否得於4
日後經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於109年5月8日驗傷時,即已
毫無痕跡,已非屬無疑,況以如依A女所述,其尚有遭被告2
人中之1人重擊頭部,其頭部卻未經鑑驗傷口,而其所稱遭
被告2人中之1人抓住手腳,甩至躺椅等節,亦應將造成其小
腿「近腳踝」處之瘀傷及手踝部、後背之關節處擦挫傷之傷
口,而非如驗傷診斷書記載之「右小腿前瘀傷」、「後背瘀
傷(並繪製指明於後腰部處)」等詞,是此驗傷診斷證明書
亦無從佐證A女前揭指訴之真實性。
⒉證人A女於歷次陳述時均稱有遭被告蔡家宏控制後,令其撫摸
被告王萬居之下體,並對被告王萬居為口交等節,而A女於
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於案發當日穿著藍色衣服、外套,
我有戴1個黃色帽子,穿黑色或是藍色的褲子,並戴口罩、
背了1個胸肩背包」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81頁),而觀諸本
院勘驗卷附之以手機翻拍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
勘驗標的:【檔案二】IMG_4765.,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
:00至00:00:29止。
編號 圖 片 說 明 1 【圖片2-1】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00 【圖片2-2】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02 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00,畫面為以手機翻拍之畫面,可見畫面左上角有一紅色鐵皮屋(下稱鐵皮屋),一白色機車停於人行道上,一上著淺色短袖上衣、下著白色長褲之男子(下稱甲),左手握於一上著藍色短袖上衣、下著黑色長褲、頭戴黃色帽子之女子(下稱A)之右手,甲及A兩人沿人行道同朝畫面右側走去,走至機車旁時【圖片2-1】,00:00:02,甲鬆開A,彎腰並以右手伸向機車鑰匙孔處拔下鑰匙,後甲、A兩人對話【圖片2-2】。 2 【圖片2-3】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03 【圖片2-4】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04 00:00:03,甲揮動手臂一次,再以左手做出抓向A之右手之動作【圖片2-3】【圖片2-4】。 3 【圖片2-5】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05 【圖片2-6】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07 00:00:05,A旋即轉身沿人行道朝畫面右側跑去,甲亦朝畫面右側走動數步後停下並看向畫面右側【圖片2-5】【圖片2-6】。 4 【圖片2-7】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19 【圖片2-8】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28 00:00:14,甲轉身沿人行道朝畫面左側即鐵皮屋所在處走去,甲之身影消失於畫面左上方【圖片2-7】【圖片2-8】。
上開勘驗結果可知,A女於離去之時,其穿戴整齊,口罩、
帽子均配戴良好,未見凌亂,且於被告蔡家宏(即上開勘驗
畫面中之甲)上前攔阻A女前,A女僅係以尋常步速步行離去
,未有倉皇奔走之態,如依A女指述之內容,其於本案地點
非但曾遭被告2人合力以強暴方式對待,其亦有多次反抗,
乃至於本案地點內以朝被告2人扔擲鐵椅等激烈之方式反擊
被告2人,其逃離本案地點時幾經曲折,殊為不易,然於上
開勘驗畫面內容見A女儀容整齊,外觀並無幾經相搏後之狼
狽、疲態,亦無自本案地點逃跑之勢,關此A女固於審理時
證稱:「激烈拉扯的過程中帽子有掉、扣子有掉、背包也有
掉,我要走之前先把背包丟出去,把褲子拉起來,穿好以後
,我人才鑽出來。口罩我一直都戴在臉上,跑出來的時候我
就把丟出的背包撿起來背,監視器畫面看到我的時候已經全
部穿戴完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81至382頁),姑不論依A
女所述,其於遭被告蔡家宏強迫對被告王萬居口交時,其口
罩均未經被告2人扯下等節是否符合常情,但以依其所述,
其係趁攻擊被告蔡家宏下體,被告蔡家宏倒地之間隙始得逃
出,期間其是否得依其所述將散落之帽子撿起,並將掉落之
背包扔出鐵門外,於逃出後,將扔擲於門外之背包拾起背上
,收拾齊整,儀容不亂,並於被告蔡家宏追上前以穩健之步
速離去,凡此均啟人疑竇,而有與上開客觀事證顯不相侔之
處。
⒊又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逃跑的過程中我有在桌子那
邊繞,當時屋內有1張展開的躺椅,大概放在靠近茄苳路這
側,當時屋內有2張白色的扣在一起的桌子,屋內沒有板凳
,僅有1張張可以折疊的鐵椅(如本院卷㈠第383頁所示之折
疊鐵椅),鐵椅本來是展開的,混亂中我為了要擋他們抓我
,朝他們亂丟,丟的時候椅子會變形,它就會自己收起來。
我因為怕鐵門會壓下來,所以拿鐵椅去頂住,拿椅子去卡住
鐵門時,椅子是折到一半的情況,因為已經摔到有一點變形
了,然後我碰觸椅子用椅子往上扳打開鐵門」等語(見本院
卷㈡第371頁、第374至378頁、第403至404頁),惟觀諸卷附
之本案案發地點照片(見偵卷第163頁、本院卷㈠第381至385
頁),顯示本案地點狹小,又有堆放諸多雜物佔據空間(見
本院卷㈠第383頁),如依A女所述,案發時為2張白色桌子合
併,屋內放置1張張可以折疊之鐵椅及已展開之躺椅,可容A
女繞行桌子奔跑之空間應極為有限,遑論依A女所述,其與
被告2人周旋抵抗時,將展開之鐵椅朝被告扔擲,地面亦應
因A女所為,所得踩踏之空間益加有限,而極易遭棄置之鐵
椅絆倒,而A女卻於此情形下,尚得繞行桌子奔跑數週,乃
持鐵椅卡住鐵門,所陳諸節,匪夷所思。況以其所稱將已變
形之半展開鐵椅塞住鐵門中之縫隙,於後持鐵椅向上扳開鐵
門等情,以其所陳舉措,施力應較直接拉起鐵門更為困難,
詎其捨此而不為,乃以上舉益增難以脫逃之風險,其所指述
諸節,殊有可疑之處。
⒋又證人A女於歷次陳述均稱其有高強度之抵抗行為,並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在本案前後30分鐘之時間我有大聲呼救,一
直打鐵門,打好幾次,中間丟鐵椅的過程中也有聲音,但是
外面都聽不到」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80頁),惟觀諸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1年7月6日德警分刑字第1110022571
號函所檢附之本案地點現場圖、路線分布圖(見本院卷㈠第2
23頁、第229頁)可知本案地點係位於桃園市八德區中華路
及茄苳路之交岔路口處,由於中華路係縱貫公路,車水馬龍
,非人跡罕至之處,且本案地點因在茄苳路轉至中華路之路
口處,其旁邊即設置有交通號誌燈,用以令匯入中華路之車
輛停等使用,即令因車輛往來吵雜,而或有可能掩蓋A女呼
救之聲音,於機車停等於交通號誌燈前時,亦當得注意鐵門
有無因拍打、撞擊而晃動,室內有無呼喊之情形,且依前揭
勘驗結果亦可知,該處非無路人行經,縱行駛或停等之車輛
均未聽聞A女之呼喊而上前關懷,行經之路人亦絕無可能毫
無察覺有異,A女所稱之其呼喊、求救之聲音均未經人聽聞
,無人上前關心等情,即屬有疑。
⒌再者,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固稱:「我跟蕭肇崇只是點頭之
交,根本就不熟,於案發時與蕭肇崇碰面時我不知道蕭肇崇
完整的姓名是什麼,我是聽到社區住戶提到才知道蕭肇崇以
前做過警察、姓蕭什麼崇這樣,他對我的家庭情況不了解」
等語,並稱「我覺得很丟臉所以沒有立刻跟兒子說,拖了幾
天才讓兒子知道」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92至398頁),然其
既因丟臉、害怕兒子尋釁報復等情而連骨肉至親均不願言及
本案,卻於案發當日輕易將本案情節轉述予不知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僅透過社區他人轉知其姓氏之人,其前後供述矛
盾亦違悖常情,況以其於偵查時尚稱「證人蕭肇崇及我兒子
的證人傳票寄送到我的戶籍地,我再通知他們一起過來」等
語,顯與其所稱與蕭肇崇毫無瓜葛僅點頭之交等節有違,而
本院審理期間因被告王萬居之辯護人於112年1月12日準備期
日時以證人蕭肇崇為A女友人,自稱警察退休,且於案發後
當日晚間至本案地點向被告2人索賠未果,因而置疑本案蒐
證過程,尤以A女提起告訴之動機是否為確認本案無法調閱
全數監視器內容、經觀覽卷內之監視器畫面後,發覺並無拍
攝本案地點之畫面方提起告訴,遂職權調閱蕭肇崇之人事資
料,查悉蕭肇崇卻於民國77年至98年間擔任警察等情,有內
政部警政署112年2月4日警署人字第1120060671號函檢附蕭
肇崇之人事資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㈡第55至57頁),嗣A女
於112年8月2日作證時翻異前詞,改稱與蕭肇崇毫無關連,
乃至報案時不知其姓名,此足以合理推論何以A女就其與證
人蕭肇崇之關係前後陳述顯然不一,相互矛盾,惟以如本案
確有被告2人對其不軌之事,又何需A女於本院審理時瓜田李
下刻意避嫌以謀其證詞之可信,是其前後不一之指述,實難
排除有其他羅織被告2人於罪之目的,自難徒憑A女所指,逕
認被告2人有為本案犯行。
㈤本案測謊鑑定結果亦不具有補強A女指訴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
:
⒈按我國現行實務,固認為測謊在具備一定嚴格條件下,具有
證據能力,至於其證明力如何,則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
由判斷之事項。但測謊,除有違反不自證己(至少偽證)罪
之嫌外,以科學鑑識技術重在「再現性」之特徵言,亦即一
再的檢驗而仍可獲得相同之結果,如指紋、血型、去氧核醣
核酸之比對,毒品、化學物質、物理性質之鑑驗等,均可達
到此項要求,可在審判上得其確信,至於測謊原則上沒有再
現性,蓋受測之對象為人,其生理、心理及情緒等狀態在不
同的時間不可能完全相同,與前述指紋比對或毒品鑑驗之情
形有異,尚難藉以獲得待證事實之確信。(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519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2人固就本案是否有摸A女胸部之問題,經施以測謊鑑
定之結果,均呈現不實反應,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
0年8月25日刑鑑字第1100500585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卷
第223至232頁),惟查:
①依卷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測謊鑑定標準作業程序書
(見本院卷㈡第127至132頁)顯示,測謊鑑定區分為測前會
談、儀器測試與測後會談3個主要之階段,於測後會談階段
需向受測人說明測試過程中有無不適或其他補充事項,而證
人即本案測謊鑑定人王添璟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本案儀器
測試階段係使用區域比對法、熟悉測試法,熟悉測試法即為
將儀器放到受測者身上,正式去紀錄他的生理反應,這個時
候所詢問之問題是一些比較簡單、與案情無關的問題,比如
數字簡單測試,從問數字問題的生理反應研判,受測者之生
理反應是否平穩,而測後會談階段係在釐清測謊圖譜上受測
者生理反應,以確保有無偽陽性存在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07
至236頁)。然查,本案鑑定人於儀器測試階段詢問被告蔡
家宏、王萬居之問題除有鑑定人所稱之「數字問題」及「你
是不是姓蔡(王)」等與案情無關之簡單問題外,尚有諸如
「回臺灣以前(約101年),你還曾為利益欺騙家裡的人嗎
」、「回臺灣以前(約101年)你還曾說謊陷害別人嗎」、
「你會擔心我問你沒有討論過的問題嗎」、「搬到頂興路以
前,你還曾為利益欺騙他人嗎」、「搬到頂興路以前,你還
曾說謊陷害別人嗎」等尖銳、顯非單純得以「是」、「非」
回答之問題,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19日刑鑑
字第1120081039號函檢附本案鑑定測試問題各1份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㈡第281至283頁、第295至297頁),是其本案施
測過程中,原圖以「簡單」、「與案情無關」之問題以觀察
受測者生理反應,從而解讀其生理圖譜,觀察就施測問題受
測者之生理反應是否顯然起伏、不平穩之測試目的得否達成
,即已屬有疑。
②況以經本院勘驗被告蔡家宏、王萬居之測後會談階段影片(
見本院卷㈡第93至105頁、第27至37頁,如附件一、二)顯示
:於被告蔡家宏、王萬居之測會會談過程中雖有見鑑定人對
被告蔡家宏告以「測謊我還要很仔細去研判啦,我沒有辦法
當下就跟你講,可是你剛才在你有沒有去摸她胸部這個問題
,你的反應很明顯」等語、對被告王萬居告以「很明顯,你
有摸她的胸部」等語(見本院卷㈡第96頁、第28頁),已說
明測試結果,惟整個測後會談均未見鑑定人詢問被告蔡家宏
、王萬居之身體狀況以釐清有無偽陽性之可能。而被告王萬
居於110年3月間即經診斷為輕度認知障礙等情,有聯新國際
醫院111年3月30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㈠第293頁
),證人王添璟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王萬居因年齡較
大關係,反應較一般人慢一點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27頁),
則被告王萬居於測謊呈現不實反映之結果,是否係因其反應
較慢、認知功能輕度障礙,亦非無疑。
③綜上所述,本案鑑定過程於儀器測試階段設計問題時,即有
問題設計不良,顯非「簡單」、「與案情無關」之問題,於
測後會談階段亦有未向受測者確認其身體情況有無不適以排
除偽陽性可能,其測謊鑑定程序具有重大之瑕疵,應無證據
能力,尚無從據以作為補強A女指訴之補強證據。
七、綜上所述,A女關於起訴事實之指訴,存在前後矛盾及違反
常情事理之瑕疵,且缺乏相關補強證據,縱A女於事後就診
時,屢有主訴焦慮、睡眠不佳等情,亦難逕予推得A女指述
具有真實可信之確保,是公訴意旨執以證明被告2人犯罪之
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
真實之程度,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人有何公訴
意旨所指之強制性交未遂犯行,揆諸首揭說明,依無罪推定
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案既屬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
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袁維琪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宗對照表:
判決簡稱 卷宗名稱 偵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839號卷 偵不公開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839號不公開卷 本院卷㈠ 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23號卷㈠ 本院卷㈡ 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23號卷㈡ 本院卷㈢ 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23號卷㈢ 本院不公開卷 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23號不公開卷
附件一:本院勘驗被告蔡家宏於測謊鑑定中測後階段影片之結果
勘驗標的:影片【檔案一】蔡家宏測謊影片,撥放器顯示時間11:25:40至11:57:14止 ⒈撥放器顯示時間[11:25:40至11:29:16] 蔡家宏:好。 施測者:現在就是我剛才問你的問題啊,就是我剛才問你的問題啦,簽名,簽今天的日期。 蔡家宏:簽名就好? 施測者:嘿,簽名,今天的日期,8月18,這是你的生理反應。 蔡家宏:今天日期吼。 施測者:110年8月18。 蔡家宏:(聽不清楚)。還要蓋? 施測者:再蓋。 蔡家宏:可以嗎? 施測者:好,很明顯你有摸她的胸部喔。 蔡家宏:恩? 施測者:很明顯你有摸她的胸部喔。 蔡家宏:哪可能。 施測者:你想,怎樣的人啊,才會想說去摸一個女生的身體,吼,我們來討論一下,怎樣的人才會去摸一個女生的身體。 蔡家宏:恩。 施測者:會想要去摸一個女生的身體。 蔡家宏:喔,不可能啦,我哪有摸她的胸部。 施測者:我說你覺得怎樣的人,會想說去摸一個女生的身體,覺得那個人他在想什麼? 蔡家宏:女孩子一定很漂亮啊,人家才會想阿,還是怎樣啊,我們哪有經歷過這種事情。 ⒉撥放器顯示時間[11:29:18至11:30:45] 施測者:你說要那女孩子要很漂亮,才會想要去摸她的胸部。 蔡家宏:其實我長那麼大吼,亂花錢比較多啦,我沒有,幾乎喔,路邊女孩子我也不敢看喔,哪可能發生這種事情,哪可能。 施測者:那你覺得那個人是怎樣的心態,所以才就是摸女生的胸部。 蔡家宏:假設是人家喝酒醉,還是要跟人家開玩笑,也不一定,怎麼可能真的給人家摸喔。 施測者:那女生的說法,說把她衣服掀起來ㄟ。 蔡家宏:不可能,不可能。 施測者:衣服掀起來,代表什麼意思? 蔡家宏:是我?還是王萬居? 施測者:我說他衣服掀起來是代表什麼意思? 蔡家宏:誰掀的? 施測者:要問你們啊。 蔡家宏:誰跟他掀阿?哪可能(聽不清楚)。 施測者: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一個衣服阿,被掀起來 蔡家宏:恩。 施測者:那代表什麼意思? 蔡家宏:我怎麼知道什麼意思? ⒊撥放器顯示時間[11:30:46至11:37:31] 施測者:如果說我們這樣的一般的,這樣子,在社工前面有可能說啊譬如開玩笑,說啊衣服被掀起來嗎?或是說在推擠的時候? 蔡家宏:不可能的事情啊。 施測者:你說哪個女生可能是...。 蔡家宏:你坐車、做什麼也不可能去掀人家衣服阿。 施測者:所以掀衣服就很奇怪。 蔡家宏:對啊。 施測者:一定是帶著某個目的你才會想說要去掀人家的衣服阿。 蔡家宏:吼,完全不可能,哪有去掀人家衣服,哇,太離譜了。 施測者:那你覺得要不要給這個人一個原諒? 蔡家宏:掀起來哪有可能,這是有目的的啦。 施測者:如果你今天你是法官啦吼,你會給他一個原諒嗎? 蔡家宏:你掀人家衣服你就不對了。 施測者:我說今天假設你是法官啊。 蔡家宏:恩。 施測者:你就有一個案子在你這邊,有一個人他去掀女孩子的衣服,你覺得你是法官,你會不會給這個人一個原諒。 蔡家宏:我怎麼知道,我又沒有當過,我怎麼知道,你一直說我測謊我有跟人家掀跟人家摸嗎。 施測者:測謊我還要很仔細的去研判啦,我沒有辦法當下就跟你講,可是你剛才在你有沒有去摸她胸部的這個問題,你的反應很明顯。 蔡家宏:我反應很明顯?哪可能?幾時去摸人家胸部我怎麼不知道。 施測者:一個人,一個人。 蔡家宏:你一直問說我有沒有跟人家摸胸部,我又沒有回答你怎樣,哇你這樣太離譜了吧。 施測者:你的反應很明顯啦吼,我會把這個整理好,加上之後對這個很仔細的去再研判,我會把這個這些把他整理好,那不是說今天我就有辦法告訴你一個結果,你這樣了解嗎? 蔡家宏:你說給人家頭痛的,哪裡人家有去摸? 施測者:那你覺得你今天有沒有辦法通過測謊 蔡家宏:蛤? 施測者:你覺得你今天有沒有辦法通過測謊? 蔡家宏:有啊,我就是沒有做我為什麼...。 施測者:為什麼? 蔡家宏:蛤? 施測者:你要怎麼去證明說你沒有做? 蔡家宏:事實沒有做就是沒有做,有做我就知道了,我怎麼不知道,我有做沒做我本人怎麼會不知道嘛? 施測者:那這麼說,你覺得是那個女生在說謊囉? 蔡家宏:對啊。 施測者:那他為什麼要說謊? 蔡家宏:要錢啊。 施測者:什麼意思? 蔡家宏:他詐欺的啊,要搞仙人跳阿,現在很多人是這樣子,不然她會當下說,晚上叫她老公說刑事局退休的,來說這事情要怎麼處理。我們,我們跟,剛好王萬居下午也有來,他也說我們又沒有做,我們為什麼,你要恐嚇我們,還是要詐欺我們?反正就跑了,隔一個禮拜他才到我們管區,說我們管區叫我去做筆錄說我跟人家強姦,我都頭暈了。 施測者:那天王萬居下午還有來,你在講,那部份是什麼意思 啊? 蔡家宏:意思啦,我們,下午五點不是我們公司發工資嗎,我不是早上、剛才有講過了嗎?是不是?阿他,我們她五點多她老公騎著摩托車來,拿那個證件給我們看,我說你今天早上有跟人家強姦一個女孩子,我是他什麼人,警察局退休的,看你這個什麼事情,看你這個事情要怎麼處理?我說又沒有做,啊你是要來搞詐欺還是要恐嚇我們,她就跑了,隔一個禮拜警察局才通知我們。那管區的才通知我們,那個主管也說,ㄟ那麼老ㄟ,那麼老ㄟ,她認識我們那個管區,那個主管也認識我,那麼老你也強姦得下去,我說哪有可能阿,大馬路旁邊ㄟ,如何強姦哪。 施測者:那如果要強姦要怎麼強姦?我說如果啦。 蔡家宏:電視在做,不是都帶到山上還是哪裡,還是車上,哪有說在馬路,哪一個現行犯在馬路,人那麼多,車子那麼多,馬路旁邊人家敢強姦嗎? 施測者:你的意思是說要隱密一點嗎? 蔡家宏:電視這樣寫的啦。 施測者:我說如果在那個現實的底下那個裡面,要強姦,要怎麼強姦? 蔡家宏:要強姦?怎麼強姦,一個女孩子不同意,我也是沒有辦法做啦,是不是?女孩子,上次我一個朋友,我聽完我朋友說,也是說那個女孩子告她強姦說,那法官也講說一個女孩子要給人家強姦,也是不好強姦,怎麼動來動去,你男孩子也是沒有辦法弄啊,對不對,哪有可能說喝酒了,還是怎樣,怎麼強。 ⒋撥放器顯示時間[11:37:36至11:40:22] 蔡家宏:喔你問題一直強調很多說我有跟人家強姦。 施測者:妨害性自主裡面,總是要把這些問題用清楚。 蔡家宏:嘿。 施測者:因為不是說我也是針對你啊,我今天王萬居來我也是一樣,一樣也是問他這些問題啊。 蔡家宏:嘿。 施測者:所有妨害性自主的人來,我也是一定問他這些問 題,對不對? 蔡家宏:恩。 施測者:這些就要把他用清楚啊,如果你這些東西不把他用清楚,那你要怎麼去跟人家解釋這些部分。 蔡家宏:一個正常人,女孩子正常人,吼,你如果要跟他怎 樣,他手不會來嗎?他會不會還手?好像我們打架一樣,我打你你也會還手,不會嗎? 施測者:當然要反抗嘛。 蔡家宏:對啊,哪有傻傻的讓你,你都不會反抗,你又不是給人家弄迷魂藥還是怎樣,還是酒醉的撿屍,都不懂,不醒人事了,你是正常人你,人家摸你一下,打你一下,你不會不要動我、不要碰我,你不會這樣講嗎? 施測者:當然是會反抗嘛,對不對? 蔡家宏:我讀書常常跟女孩子這樣玩來玩去,她說你三八,你不要碰我,會不會這樣子? 施測者:當然都會做一些反抗的動作嘛。 蔡家宏:對啊。 施測者:對不對? 蔡家宏:啊一個正常人都會反抗,哪有可能有那個機會?對不對?吼?推你一個肩膀,你說我摸你的胸,啊你怎麼沒有說我拿刀子殺你?是不是? 施測者:這按照資料裡面講,這女生也是有反抗啊。 蔡家宏:恩? 施測者:這女生有反抗啊。 蔡家宏:反抗?這每一個人都反抗是正常的啊。 施測者:所以我的意思就是說,那個女生就是正常的啊,她說她有反抗。 蔡家宏:恩。反抗,啊如何,馬路旁邊那麼多人,如何跟他強姦?她也有去檢查什麼唾液,我們有去檢查唾液,尤其我現在身體又不好,如何強姦? ⒌撥放器顯示時間[11:40:23至11:46:03] 施測者:有沒有可能是要強姦但是還沒有強姦得逞?那個女生就反抗就跑掉。 蔡家宏:我都沒有性的能力了怎麼強姦?有那個性慾嗎?自己去花錢叫女孩子脫光光躺著我都沒有辦法了,有用嗎?是不是?一個男人吼,這個不行啦,再怎麼漂亮你會,你想要嗎?我請問你啊。 施測者:所以當下到底是怎樣的狀況,讓,也許是不是一時糊塗? 蔡家宏:什麼一時糊塗? 施測者:或是說一時發生怎樣的狀況所以才去做這樣的事情?有沒有這個可能? 蔡家宏:不可能啦,我當時,我那天,那天晚上有喝酒,隔天晚上有喝酒,早上坐計程車來派工,派好了我就在休息了,王來找我,我在躺著這樣,好像這樣躺著,我在瞇一下,王跟她一直聊天聊很久,我就說不要吵,我很想要睡覺,不要吵我,你走開,啊一直不走,跟我講她沒有錢吃飯拜託我,我們才拿錢給她,拿錢給她她還不走,我們就叫她走,我只輕輕推一下而已,又不是跟她跌倒又沒有什麼,又不是說很用力讓她跌倒還是怎樣,我沒有啊,哪有可能這樣。如果有做這種事情啦,我可能不在這裡了,早就跑了啦。 施測者:早就跑是什麼意思? 蔡家宏:跑路了啦。等他還這邊乖乖做什麼來這裡,做什麼來這裡,就是清白我才敢來啦。做人這個解釋那麼久了,一個男人啦,(聽不清楚)這個不行啦,你再怎麼漂亮你也會喜歡,空姐給你你有辦法嗎?我請問你有辦法嗎?你要用什麼?對不對,ㄟ你老是說我跟她摸,她幾歲了,那女孩子幾歲了?那管區現在講5、60歲了喔。 施測者:所以當下的部分,你是要把他講得更清楚,因為現在是你的說法,王的說法,還有一個是一開始你剛剛說有一個你的朋友先離開嘛。 蔡家宏:嘿呀。 施測者:那個也是跟這個女生有接觸的啊。 蔡家宏:沒有啦,人家女孩子又沒有說他,又沒有告他,你說他,我就看他走了。 施測者:對啊,我的意思是說那個時間點,我們先把這個事情縮小到那個時間點。 蔡家宏:嘿啊。 施測者:那個時間點跟女生有接觸的就是你們這三個人嘛。 蔡家宏:看到她而已,人家就走了。 施測者:好啊,他就走了,等於說那現在剩下來的就是王跟你嘛? 蔡家宏:嘿呀。 施測者:對不對? 蔡家宏:王最清楚了嘛,那女孩子說我們拿錢給她是要跟她吹喇叭還是怎樣?都是她講的,那女孩子一直咬我說我有摸她的胸部,推你的肩膀還是怎樣,還是不小心摸到還是怎樣,我都不知道,推你,好像你推男孩子、女孩子都不一定推肩膀,推肩膀不可能故意推胸嘛。 施測者:那你應該也會很小心吧? 蔡家宏:會啊。推肩膀會輕輕的,吼,人啊,一倒楣就是這樣。啊我們也是那麼老了,我哪有可能。 施測者:王跟你是誰比較大? 蔡家宏:王ㄟ啊。 施測者:王比你更大? 蔡家宏:他七十幾了ㄟ。 施測者:七十幾喔?啊他的身體跟你比起來誰比較好? 蔡家宏:他比較厲害啦。啊我是不行了。 施測者:啊你們有試過喔? 蔡家宏:沒有,他自己講的啦。我自己身體有什麼病我不曉得,我藥包都拿給你看了 。 ⒍撥放器顯示時間[11:46:09至11:52:51] 蔡家宏:要如何解釋才能清楚?你去驗傷,你也沒有傷,做 什麼也沒有,啊一直咬著要做什麼?要錢而已,我沒有做我怎麼可能給你錢,有做到法院錢也不能解決,這種事情錢也是不能解決的,對不對? 施測者:啊這樣子聽起來,你說因為錢聽起來就怪怪的啊。蔡家宏:嗯? 施測者:我說你說...。 蔡家宏:我說她詐欺啦,她也是要錢。 施測者:那你說這樣子到法院也沒辦法解決啊。 蔡家宏:嘿呀。啊你來我們公司,叫人來為什麼當天不處理勒,為什麼要隔一個禮拜勒?人被人家強姦了啦吼,我請問你啦,被人家強姦,第一個反應一定先去驗傷嘛吼,是不是,先去驗傷嘛?第一天就開始可以了嘛,是不是?為什麼要等一個禮拜才來告我們勒?想一想啊,有問題,我想一想她也有問題,你當天,打架,第一天人家打架,還是做什麼,還是搶劫,第一天就報案了,哪裡有等到一個禮拜你才來報案,為什麼要等到一個禮拜? 施測者:啊你有跟人家討論過這件事情嗎? 蔡家宏:跟誰? 施測者:你有沒有跟別人主動討論過這件案子? 蔡家宏:沒有啊,我又沒有發生事,沒有發生這種事情我們討論這個做什麼? 施測者:譬如說跟你的小孩,或是跟...。 蔡家宏:沒有啊。 施測者:主動討論過這個....。 蔡家宏:沒有沒有,都沒有,是警察來告訴我,我幾時跟人家強姦,才知道的勒。 施測者:啊一開始找你主管就在管區? 蔡家宏:管區打電話給我的。高鐵派出所,當天,我就跟你講,她就說她老公是警察退休的,她講說,她講什麼我聽不懂啦,講那個,警察不是有一張紅紅的,是不是? 施測者:證件?他拿證件給你看? 蔡家宏:嘿呀,拿給我們看啊。這種事情怎麼處理,我說我們又沒有做,怎麼處理?他就走了啊。隔一個禮拜,警察管區再通知我們去做筆錄,然後再去分局檢查什麼唾液呦。 施測者:等於現在有你的資料就對了? 蔡家宏:嘿呀。 施測者:那你自己以後凡事情是不是要更小心啊? 蔡家宏:對啊,我現在女孩子我都不碰,來我們這邊我都不要。 施測者:嘿呀自己要小心啊。 蔡家宏:我怕了啊。尤其我不是年輕啦,只是身體很壯。 施測者:這跟年不年輕,我是覺得沒有關係啦,我會按照你的這個反應,我會把它整理好去給法院啦,但是我給你的建議就是一定對這個案子要誠實啦,你不能夠有的東西用帶過的方式。 蔡家宏:我哪敢,我講話。 施測者:因為法院那邊啦吼,你會有你的說法,那女生也有那個女生的說法。 蔡家宏:你可以叫女生來測謊啊。 施測者:我覺得這個案子整個要做什麼調查,檢察官都有應該,要做什麼他都有按照他的方式來做,王也要來測謊啊。 蔡家宏:他明天啊。 施測者:對啊。所以我的意思是說...。 蔡家宏:我都有拍那個吼,公司貨櫃屋嘛,你知道嘛,我們都有拍嘛,我們都拿給法官了,車子馬路人那麼多,我們如何強姦?阿那個鐵門這邊有開,這邊也開,啊這個放桌子,給員工坐的,放椅子放這裡,兩個椅子(台語),椅子(台語),外面太窄了,放兩個椅子(台語) ,靠背的椅子,這樣子都沒有走路都很小了,沒有地方如何,都拍照給法官了,我們人那麼多了,我們如何強姦啊。 施測者:啊你拍的那個是門都打開的啊。 蔡家宏:打開的啊。 施測者:拍他門拉下來的狀況是怎樣啊。 蔡家宏:那都打開的啊。 施測者:因為那女生是說門有被拉下來。 蔡家宏:吼,怎麼拉下來?都打開的。 施測者:現在去爭這個其實沒有用啦,你一直說他打開的,女生一直說是被拉下來的,這個部分我跟你說,你講的。 蔡家宏:拉下來,她如何怎麼跑啊?她為什麼有辦法跑去外面?她為什麼有辦法跑掉? 施測者:這個當然就是要看你們當時候彼此之間,那互動的過程是怎麼樣。 蔡家宏:(聽不清楚)那女孩子啦,她幾歲我還不知道,年齡(聽不清楚),我不曉得發生什麼事情我不清楚,我只是給她推一下而已。 ⒎撥放器顯示時間[11:52:53至11:57:14] 施測者:所以你的意思是那天發生什麼事你現在已經不清楚? 蔡家宏:對啊。 施測者:你如果有想起來,我是建議你一定要把他仔細的講清楚,因為你...現在。 蔡家宏:當事人不是我一個人而已喔,還有王ㄟ,王ㄟ他說我跟他推一下,我當時我在睡覺嘛,我們跟他聊天他講的,阿王就講說我叫他們不要跑,是王這樣講,那時候剛睡起來,模糊模糊只推一下而已,然後那什麼我們拿錢給她,女孩子講我們拿錢給她,叫她吹喇叭,隨便她講,然後走了又說要告我們,我只知道這樣子而已啦,我告阿,你去告阿,沒關係我又沒有怎樣怎麼告。 施測者:嘿呀,所以她才告你們啊。 蔡家宏:嘿呀。 施測者:現在的結果就是這樣啊。 蔡家宏:嘿呀,你要有證據阿,強姦要有證據嘛,啊那我隨便我,我跟女孩子聊聊天,啊我男孩子是不能說女孩子告我,我不能說女孩子強姦我們嗎?有這一條的這個法律嗎? 施測者:當然你也可以說啊,你也可以說啊,因為....。 蔡家宏:有沒有這種法律啦?幾乎都是男孩子給人家告,女孩子我沒有看到沒那麼多吼,長那麼大,沒有說男孩子告女孩子,女孩子強姦男孩子。 施測者:一般都是男生很想要啊,女生可能對那個...性比較。 蔡家宏:對啊,世界上那麼大。 施測者:男生比較衝動啊,一直都是這樣啊,你看那個獅子啊,也是公獅子去...。 蔡家宏:什麼東西都是女孩子比較占便宜比較好,什麼事情都是男孩子錯,離婚也是一樣,也是說女孩子去找女人做什麼(台語),家庭才會離婚,還有男孩子不養家的一大堆,都不是這樣子嗎? 施測者:當然你自己行為如果也是像女生講的那樣,你自己也要檢討啦。 蔡家宏:我說現在的人啊...。 施測者:我的意思是說,女生會這樣講,當然男生也要去檢討他是不是去做了這樣的事情? 蔡家宏:嘿,為了...。 施測者:然後所以也不能說全部都...。 蔡家宏:吵了沒有奶粉錢啦,沒有生活費啦,也會離婚啊,現在社會是錢在做。 施測者:錢是很重要啊。 蔡家宏:沒有錢是萬萬不能。 施測者:對啊。 蔡家宏:對不對?家庭很多為了錢離婚的,等下小孩子讀書要錢,補習費啦,什麼費啊,什麼都要靠男孩子,為什麼都沒有說女孩子錯呢?都是要男孩子扛起來。 施測者:傳統的觀念好像都這樣,男孩子...。 蔡家宏:現在不是男女平等了嗎? 施測者:沒有啦,這嘴巴講啦,但是實際上好像都各司其職啦,還是各有各應該要做的事情。 蔡家宏:嘿。 施測者:啊王明天會不會來? 蔡家宏:一定他會來的啊。他有請律師ㄟ。 施測者:你們不是都有請嗎?我看你們律師有把這個資料都送到法院那邊啊。 蔡家宏:請啊,他請一個啦,一個10萬,我沒有請,我沒有做我為什麼要花這種錢,可以電話可以開嗎? 施測者:可以,東西整理下我等下送你下去。
附件二:本院勘驗被告王萬居於測謊鑑定中測後階段影片之結果
勘驗標的:影片【檔案一】王萬居測謊影片,撥放器顯示時間11:43:35至12:03:48止 ⒈撥放器顯示時間[11:43:35至11:44:09] 施測者:來,確定後,這是我剛才問你的問題齁,這邊簽名, 今天的日期。 王萬居:今天幾號?(台語) 施測者:101年8月19。 王萬居:101呦? 施測者:110啦,110啦。 王萬居:喔,110。110吼。110年8月19? 施測者:嘿。 王萬居:謝謝。 ⒉撥放器顯示時間[11:44:16至11:46:50] 王萬居:簽我的名字?(台語) 施測者:嘿。 王萬居:謝謝。謝謝。 施測者:這是你的身體反應啦吼。 王萬居:是。 施測者:來,這邊簽名,寫今天日期。 王萬居:好。(台語) 施測者:110,08,19。 王萬居:19。 施測者:(聽不清楚)。這邊一樣蓋手印喔,這手 王萬居:ㄟ蓋在哪?名字上面? 施測者:嘿。 王萬居:謝謝。謝謝。 ⒊撥放器顯示時間[11:46:52至11:51:55] 施測者:很明顯齁,你有摸她的胸部。 王萬居:嘿。 施測者:我說測謊結果很明顯。 王萬居:(搖頭)沒有。沒有。 施測者:都沒有聽到?我也覺得你不是故意要去碰他,我也不會覺得要故意去碰他,你還拿錢出來,我也覺得說你應該還是對她有點同情的內因在裡面。 王萬居:對。嘿。 施測者:我不會覺得你是故意要去碰她的胸部,我覺得你不是這麼壞的人,來,你先聽我講啦吼,你,我也不知道你當時候到底你的想法是什麼,還是你確實去碰了她的胸部,吼,這個齁是我不會去改變這個結論啦吼。 王萬居:嗯嗯嗯。 施測者:因為我今天是做個鑑定的機關,所以測謊做完了,我就結束了。 王萬居:謝謝。 施測者:我就結束了,這個結果怎麼樣,我就一樣,我不會去改這個結果,我就會去給法院。 王萬居:嘿對。 施測者:我今天的結果很明顯啦。 王萬居:嘿。 施測者:我不是說沒有辦法去研判這樣,結果很明顯,吼,你就是有去碰她的胸部。 王萬居:沒有。 施測者:這個部分我不會去改這個結論。 王萬居:恩。 施測者:可是我覺得,我並不覺得你是一個很壞的人,我不是說跟我以前做那些強姦犯啦,那些強姦犯阿,這麼可惡,強姦人還去殺人這樣,還去滅屍,最近我們也是辦了這些案子,來這邊的人,他都說我沒有我沒有 王萬居:對。 施測者:我那時候我也沒有花,我也不想再跟他講,因為他根本都不想要去面對自己所做的事情,他一直說我沒有我沒有,我也想說阿那最後也是一樣鑑定的結果整理好後,我就去給法院。 王萬居:是。 施測者:我一樣。 王萬居:嘿。 施測者:阿可是我覺得你不是這麼壞的人,你跟那些 王萬居:我...。 施測者:你先聽我講,你先聽我講齁。我不覺得你是這麼壞的人。 王萬居:謝謝。謝謝。 施測者:我從你與我之間的這些,彼此之間都花這麼多時間。 王萬居:是。 施測者:彼此之間在討論 王萬居:是 施測者:我不覺得你是這麼壞的人。 王萬居:恩,謝謝。 施測者:你自己,你自己的內心,我不覺得你跟那些強姦犯是一樣的,所以我今天會坐在這邊。 王萬居:感謝你。 施測者:吼,花一點時間跟你討論,我跟你把這個事情用清楚。 王萬居:嘿,吼,謝謝,這是你的職責嘛。 施測者:對。我做錯是我的職責外,另外我也看到你的內心,你不是那種沒有辦法去面對自己所做的事情的人啦。 王萬居:對,對這個就不行了啦。這個做人就真的不配做人,我們要講實實在在,這樣子才真的是做人的基本。 施測者:喔那個女生也講得很清楚啦,就是你們整個過程怎麼去摸她,碰她的胸部,阿然後。 王萬居:根本。 施測者:她就逃離那個地方。 王萬居:嘿。 施測者:這整個,這整個事情啊,整件事情並不是像你跟蔡老闆講的這樣。 王萬居:嗯嗯嗯。 施測者:你跟蔡老闆在檢察官那邊,你們都是講的另外一套的故事。 王萬居:嗯嗯嗯。 施測者:你們編了一個故事,講的就不是當時候真正的情形,你今天也讓那個女生也很難受,我們女生也是辛苦人(台語),對啊就去找個工作,去那邊就發現自己的身體被人家。 王萬居:對對對。 施測者:被人家吃豆腐。 王萬居:對對。 施測者:那女生其實怎樣,內心也很難受阿。 王萬居:對啊對啊。 施測者:很難受阿,很難過啊。 王萬居:對對對。 施測者:是不是? 王萬居:對對對。 施測者:那人家女生要的是一個公道。 王萬居:恩。對對。 施測者:阿現在變成說蔡老闆一直說他是詐欺犯,一直給他騙錢,這你也有聽了嘛。你也聽了蔡老闆一直說那女生要給人家騙錢,可是那女生怎樣,人家是要去找工作。 王萬居:對啊對啊。(台語)找工作啊。 4.撥放器顯示時間[11:51:56至11:56:36] 施測者:然後現在身體還被人家吃豆腐 王萬居:對對。阿那個我從這件事情發生之後,我坦白跟他說你這裡是是非之地,我從來不去。我們對不起,我們朋友做到這裡。我自從這件事情發生之後,我就給他切斷了。我不去那是非之地。你那太恐怖,因為我這輩子老老實實,做任何事情,替人處理解決事情,我鶯歌調解委員會也做過(台語)。 施測者:我了解你過去也是為了家裡的人,為了事情你也是盡心盡力。 王萬居:對對對對。 施測者:你沒有必要在這個案子地方你說了謊。 王萬居:對。 施測者:讓你自己活的努力全部都毀了。 王萬居:對啊全部毀了阿。 施測者:我跟你說啦,摸了就摸了。 王萬居:嘿。 施測者:你摸了人家的胸部,那就是摸了,那沒有辦法去改變啦,沒有辦法去改變這個事實。 王萬居:但是我就沒有摸。假如我摸,我.... 施測者:我跟你講。 王萬居:是。 施測者:我不會去改這個鑑定的結果。 王萬居:是。 施測者:我今天結果你就是有摸。 王萬居:謝謝。 施測者:我今天結果就很明確說你就是有摸,我不會去改這個結果。 王萬居:齁齁齁。阿這個喔,他假如說有摸,啊我要如何,不能冤枉我啊。 施測者:我不會冤枉你啊,我不需要去冤枉你。 王萬居:(聽不清楚)。 施測者:我不會去做一個假的東西。 (承左) 王萬居:對對對。 施測者:拿來這樣子指控你。 王萬居:謝謝。 施測者:今天從你剛才進來到現在。 王萬居:是。 施測者:我都是很客氣的來跟你討論。 王萬居:對,很客氣的。 施測者:講這些事情嘛。 王萬居:對對對。 施測者:因為我不希望去冤枉任何一個人。 王萬居:嘿嘿嘿。 施測者:我希望每個人去面對一個事情 王萬居:嘿嘿嘿。 施測者:今天你被人家冤枉, 王萬居:對啊。 施測者:你也會很難過嘛。 王萬居:很難過啊。 施測者:像那個女生,被人家冤枉,人家指控她,她就詐欺犯。 王萬居:對啦。(台語)對對對。 施測者:她也是很難過嘛。 王萬居:嘿嘿嘿。 施測者:吼是不是?我跟你說,當時候你自己內心,心理面在想什麼,我其實不知道。 王萬居:恩 施測者:但是我的工作 王萬居:嗯嗯嗯 施測者:是把它做完,做完後就給法院,其實我已經下班了。 王萬居:嗯嗯嗯 施測者:我不需要在坐在這邊,再跟你講。 王萬居:謝謝。 施測者:然後一直在那邊說我說你有,然後你說我沒有,這樣子彼此之間,真的這個沒有意義阿。 王萬居:吼吼吼,對對對。 施測者:沒有意義阿。因為我不覺得你是個很壞的人,不像是強姦犯的人。 王萬居:嘿嘿嘿。 施測者:所以今天我坐在這邊,我希望你自己好好的去面對你已經做的事情,不要再讓那個女生,一直覺得好像被人家欺負的那種感覺。 王萬居:恩。 施測者:我跟你說做了就做了,你不要因為說自己做了,現在說一個謊,然後不敢去面對。 王萬居:(聽不清楚)。有做就是要去面對才可以,我本身的個性,如果我有做的事情,不論如何我都會承認有,但是我沒做的事情,你打死我我也沒有(台語),你要給我打死嘛,這樣就好了(台語)。 施測者:我不會去。 王萬居:我的過程就是這樣,如果要冤枉我,我直接離開就好。 5.撥放器顯示時間[11:56:37至12:03:48] 施測者:我跟你說哪個女生說你去摸她的胸部阿。 王萬居:不會。 施測者:那個女生說你去摸她的胸部阿。我的測謊結果也是說你去摸她的胸部, 王萬居:(聽不清楚) 施測者:我跟你說這個是很明確的一件事情。 王萬居:齁齁齁。 施測者:我不會去冤枉,我的工作是把事實,事情把他弄清楚 王萬居:那個我沒有,為什麼測謊會有呢? 施測者:那個就是你不去面對這件事情,你選擇的方式就是你不去面對,你用說謊的方式來解決嘛。 王萬居:嘿。 施測者:我跟你說法律就是這樣,你如果今天你面對,你要選擇這種方式來面對,你就要去講,你有多少的證據你可以贏的了這場官司,這個法律就是看證據嘛。 王萬居:嘿嘿嘿。 施測者:你也很努力去把那邊的周遭環境都拍下來給法院嘛。 王萬居:是阿(台語)。 施測者:可是那女生也會有她的說詞,當天的情形是怎麼樣,她也會把這些部分給法律,給法官那邊。法官當然會聽你的說法,也聽那個女生的說法。 王萬居:是。 施測者:他也會看今天整個測謊、測試的結果。 王萬居:是是是。 施測者:當然法官就是看整體有的東西來做研判嘛。 王萬居:對對對。 施測者:你如果,你今天打算用說謊的方式來面對這件事情,這個是你的選擇,那也是一個方法。 王萬居:沒有意義阿。 施測者:可是你自己要去評量、評估阿。你這樣子做,你有多少的可能你會贏嘛。 王萬居:嘿嘿嘿。 施測者:但是你也要去想,你有多少可能,你可能會輸。 王萬居:嘿嘿嘿。 施測者:你輸會輸在,人家會看你犯後的態度。 王萬居:對。 施測者:對不對? 王萬居:對對對。 施測者:法律裡面就規定嘛,有講說法官要去研判一個人,他犯案的過程,他的手法、所造成的傷害以及這個犯罪人犯後的態度,都是法律裡面有規定的。 王萬居:對對對。 施測者:你可以決定的就是前面做的都已經做了,那已經沒有辦法去改變了。 王萬居:嘿嘿嘿 施測者:你可以改變的就是你自己犯後的態度 王萬居:ㄟ是是。 施測者:今天法官如果問我 王萬居:對 施測者:測謊完後我有沒有給你一個機會,你要怎麼去面對這件事情,你希望我怎麼跟法官講? 王萬居:蛤? 施測者:你希望我怎麼跟法官講。 王萬居:就剛才我所說的這樣子就好了,就這樣子。坦白,很坦白的齁,像法官說這樣子。 施測者:說什麼? 王萬居:就剛才所說的話阿。 施測者:你剛才一直跟我說沒有去摸那女生,可是我今天的結果是你有去摸那女生阿。 王萬居:阿那個我是絕對沒有,真的。 施測者:那個是你的選擇啦吼,你的選擇,但我告訴,我不會去改我這個測謊的結果。 王萬居:是是是。 施測者:這是你的選擇,你選擇用這種方式來繼續面對。 王萬居:嘿嘿嘿。 施測者:那再來就是,你接下來,你這樣的選擇,接下來就是看你自己的囉,後果了嘛。 王萬居:對啊。 施測者:因為你這樣的選擇,你的犯後態度,你要這樣子做,你要這樣子選擇,當然就是你自己的決定。 王萬居:好好好(台語)。 施測者:接下來就是自己,還有你的良心嘛。 王萬居:對。最重要是良心。最重要啦,假如說被人家冤枉了,這個後果,這個業障啦,是在他,我現在是被冤枉,但是後果的業障還是他要承受啦。真的,我看了很多人。 施測者:有時候相反過來,如果今天是你做的,去冤枉了那女生。 王萬居:對阿 施測者:這個業障就是你要來承受。 王萬居:我要承受。 施測者:所以你也不要,到時候也不要去怨恨別人說,怎麼沒有人告訴我或提醒我。 王萬居:你自己做的心裡有數阿,為什麼要人家告訴你呢?(聽不清楚)我只要有人冤枉你,阿那個你沒有一定也會說我沒有,吼對不對?啊你假如說有做,啊你又說沒有,啊這個就是你要自己承受的阿,啊他只要冤枉我,這業障就他要承受阿。在書面上阿,這個我有,我以前給人家調解吼,有三四個,他就是冤枉人家,後來他自己就發生事情,一下子就翹掉,這個業障就是他去承擔啦,對啦就是這樣(台語)。 施測者:來,你記得你講的那些話就好。 王萬居:好 施測者:自己記得啦。 王萬居:好,謝謝,謝謝你,辛苦了。這個也是在證人上,辦事情辦的公道就好了。施測者:我沒有去冤枉你啦吼? 王萬居:嘿。 施測者:我不會去冤枉你啦吼。 王萬居:好(台語)。這個就我們偵測結果,那就送法院怎樣就好了,阿也非常感謝你這樣子(聽不清楚)的事情(台語)。 施測者:好,那待會就送你下去了吼。 王萬居:好,感謝你啦,辛苦你啦。
TPHM-113-侵上訴-168-2025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