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期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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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維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維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維倫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2年10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 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 9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 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3-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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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東澤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東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東澤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 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 5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 釋,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5-20250103-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承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承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承志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 徒刑10年2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171號函檢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20-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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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涂明宏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涂明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明宏因竊盜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 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2025-01-02

PTDM-113-聲保-195-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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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廷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廷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廷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2025-01-02

PTDM-113-聲保-193-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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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2025-01-02

PTDM-113-聲保-196-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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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思豪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思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思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2025-01-02

PTDM-113-聲保-185-20250102-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智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智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智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2025-01-02

PTDM-113-聲保-194-20250102-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雷有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雷有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雷有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2025-01-02

PTDM-113-聲保-190-20250102-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政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政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政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2025-01-02

PTDM-113-聲保-188-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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