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07號
原 告 日盛友誠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得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張閎翔
被 告 寅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寅材
被 告 鄭喻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寅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1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SDEV-113-沙補-207-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