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董志誠
相 對 人 鄭陳枝花
債 務 人 鄭澄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陳枝花於民國(下同)112年1
2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鄭澄澤向聲請人所
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2月10日,清償日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鄭陳枝
花與債務人鄭澄澤於112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
,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遲繳一期本息逾7日以上時,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鄭陳枝
花與債務人鄭澄澤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286,425元及違
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繳款紀錄表、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
為證。另本院於113年9月20日通知相對人鄭陳枝花與債務人
鄭澄澤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鄭陳枝花與債務人
鄭澄澤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0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六腳鄉 雙涵 雙涵 1041 1,716.00 1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CYDV-113-司拍-108-2024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