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39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葉翃源即葉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債權,
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大安區,非在本
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TYDV-113-司執-131391-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