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4號
原 告 冠宏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毅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被 告 黃文檳
黃爐
黃文森
黃信達
黃思維
黃文洲
黃文龍
黃芬蓉
黃璽曈
黃芷芸
黃吉志
黃杰楠
黃銘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9萬7224元(因通行系
爭土地所增加之利益;詳如不動產估價師鑑定書),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萬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CHDV-113-補-934-202502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