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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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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忠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70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2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6,705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098590、Y099699、000 0000000。釋明文件: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2-10

MLDV-114-司促-719-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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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許家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72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0,728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釋明文件: 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2-10

MLDV-114-司促-708-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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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勇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52,00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勇勲於民國113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41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08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06日止累計1,352,003元正未給付,其中1,322,770元 為本金;28,44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 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陳勇勲 自民國114年02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2025-02-10

MLDV-114-司促-766-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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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林霈溱即林鴻麟之繼承人 林嘉偉即林鴻麟之繼承人 林業誠即林鴻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林鴻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269,623元,及其中248,712元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2-10

MLDV-114-司促-768-2025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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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305元,及其中57,886元自 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7月21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 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 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帳款尚 餘61,305元,及其中本金57,88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 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 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2-10

MLDV-114-司促-691-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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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鄧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62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40628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40628元整。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 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2-10

MLDV-114-司促-745-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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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日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68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82192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68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 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821922。釋明文件: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2-10

MLDV-114-司促-729-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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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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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沈逸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0,9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沈逸傑於民國112年05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08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0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06日止累計410,927元正未給付,其中391,143元為本 金;19,391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1143元 沈逸傑 自民國114年02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2025-02-10

MLDV-114-司促-764-20250210-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張小音 聲請人因■片語■ (遺失)■片語■(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片語■(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片語■(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 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2-10

MLDV-113-司催-183-20250210-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怡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3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832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釋明文件: 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2-10

MLDV-114-司促-732-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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