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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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吳紀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TTDV-114-司促-757-20250311-1

司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劉廷驛 相 對 人 林佳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無條件擔任兌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簽 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113年10月25日提示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2025-03-11

TTDV-114-司票-45-20250311-1

司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債 務 人 蘇坤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無條 件支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其中之新臺幣陸萬 捌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9日簽 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1,392元,未載到 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13年12月10日 向相對人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尚欠68,544元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2025-03-11

TTDV-114-司票-46-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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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王念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TTDV-114-司促-753-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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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詩峻 相 對 人 陳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無條 件擔任兌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10日簽發 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6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民國113年5月10日提示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2025-03-11

TTDV-114-司票-48-20250311-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0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徐嘉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TTDV-114-司促-770-20250311-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3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陳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TTDV-114-司促-793-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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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李政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TTDV-114-司促-756-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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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東慈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TTDV-114-司促-766-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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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廖姿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TTDV-114-司促-765-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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