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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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王雪澄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丁火生(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 村○○路000巷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2月30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3-11

ULDV-114-司繼-281-20250311-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張天益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美妃(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 村○○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1月29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 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3-11

ULDV-114-司繼-271-20250311-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張弼盛 代 理 人 黃健國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景風(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 村○○路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1月19日死亡,聲 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3-11

ULDV-114-司繼-276-20250311-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張美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莊松茂(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 ○○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1月11日死亡,聲請 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 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3-11

ULDV-114-司繼-294-20250311-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侯秋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政仕(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鄰○○○路0段000號5樓)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4年1月1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張政仕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張政仕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2025-03-11

TNDV-114-司繼-868-20250311-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莊春梅 送達處所:桃園巿中壢區元化路000號 0樓 被 繼承人 李燿忠(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 街0號0樓之0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燿忠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莊春梅係被繼承人李燿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 ○○區○○○街0號六樓之1)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 14年1月3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11

TYDV-114-司繼-808-20250311-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徐郁晴 被 繼承人 謝秀枝(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謝秀枝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徐郁晴係被繼承人謝秀枝(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00巷000弄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 4年1月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11

TYDV-114-司繼-806-20250311-1

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林宏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清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鎮○○ 里○○巷0號)於114年1月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林清和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林清和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2025-03-11

NTDV-114-司繼-252-20250311-1

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陳阿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世榕(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南投 市○市路00號)於114年1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林世榕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林世榕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2025-03-11

NTDV-114-司繼-267-20250311-1

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林毓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洪素智(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鎮 ○○路00號)於114年1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洪素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洪素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2025-03-11

NTDV-114-司繼-218-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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