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鍾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1,7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2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9888元 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5.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鍾澤於111年10月24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
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
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
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
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
金債權:新臺幣259,888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
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九計
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
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706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
年7月16日起,以本金新臺幣259,888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
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
之五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
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
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
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
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
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證物名
稱及件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一
覽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SLDV-113-司促-13294-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