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體罰

共找到 181 筆結果(第 181-181 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延長安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 受安置人 甲男(代號:B52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乙女(代號:B525M,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受安置人甲男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八日起,延長安置參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甲男為未滿12歲之兒童(依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 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受安置人 ),其由法定代理人乙女單親扶養,惟受安置人於民國000 年0月0日下午,因生活教養問題,遭法定代理人乙女之男友 丙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體罰,受安置人於同日晚間離 家徒步至外祖母家求助,然當晚法定代理人乙女稱丙男已離 家,故將受安置人接回,實則丙男仍在家等待,繼而持棍責 打受安置人之臀部,致受安置人之臀部大片瘀傷,且命受安 置人維持拱橋姿勢撐地予以體罰,致受安置人無法就寢。受 安置人因心生畏懼,遂於112年1月5日上學期間求助,並說 明法定代理人乙女於體罰過程均知情且在旁觀看,亦未予提 供保護。經評估法定代理人乙女之親職保護功能低下,未重 視受安置人之身心需求,且無其他適當親屬可提供保護照顧 ,聲請人業於112年1月5日依法緊急安置受安置人於適當場 所,並經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迄今。於安置期間, 法定代理人乙女常因個人情緒等因素消極配合處遇,於113 年2月及4月始與受安置人親子會面及接受親職教育諮商,然 親子會面過程屢次替丙男美言,亦持續推託進行處遇及不願 正視受安置人遭施暴而造成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評估法定代 理人乙女之親職教養觀念調整意願消極,至今仍未能針對受 安置人後續照顧計畫展現積極行動與意念,其親職教養與保 護能力提升有限,並經聲請人另提出停止親權之聲請。現上 開安置原因仍未消滅,為維護受安置人之安全及最佳利益,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 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 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 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 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 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 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 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 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 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 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 ,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 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兒童及少 年保護個案家庭處遇建議表、全戶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 護字第361號民事裁定、表達意願書為證,並有本院索引卡 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受安置人現仍 屬年幼,尚無自我保護能力,目前法定代理人乙女未能提升 其親職及保護教養能力,而難以提供受安置人適當之養育及 照顧,故為使受安置人受有安全之生活環境及妥適照顧,認 應延長安置,以妥予保護。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上開延 長安置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需附繕本),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2024-10-01

TCDV-113-護-518-2024100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