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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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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92號 債 權 人 陳品蓉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柒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0

KSDV-113-司促-21592-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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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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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00號 債 權 人 劉冠葳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貳萬伍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0

KSDV-113-司促-21600-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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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07號 債 權 人 林秀綠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貳萬伍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0

KSDV-113-司促-21607-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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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04號 債 權 人 溫婉婷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0

KSDV-113-司促-21604-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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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99號 債 權 人 毛莞棋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0

KSDV-113-司促-21599-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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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01號 債 權 人 郭秉潾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0

KSDV-113-司促-21601-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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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11號 債 權 人 湯明山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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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00號 債 權 人 李庭以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KSDV-113-司促-21300-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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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03號 債 權 人 黃忠世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KSDV-113-司促-21303-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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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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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01號 債 權 人 李素芬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KSDV-113-司促-21301-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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