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丘家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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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77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SITI SUHERT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参仟陸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31

TCDV-114-司促-7477-20250331-2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4號 聲 請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URHANUDIN 阿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2025-03-28

ULDV-114-司促-1594-20250328-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NGUYEN VAN HA(中譯:阮文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12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新臺幣3,012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28

CHDV-114-司促-2385-20250328-2

投小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小字第119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阿蒂(DWI ERMAWAT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 ,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裁 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4 年2月1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為證。是原 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2025-03-28

NTEV-114-投小-119-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47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SUTARA SOLEH 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陸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7147-20250328-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39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MUTIA RAHAYU 慕蒂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壹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7139-20250328-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CAYABYAB MAY MANALANSAN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28

PTDV-114-司促-2109-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53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EVI TRIANI 阿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7

TCDV-114-司促-8353-20250327-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MORTEGA JULIET TABUND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2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202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27

ILDV-114-司促-1046-2025032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19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NUROHMAWAT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參佰參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伍仟伍佰參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7

PCDV-114-司促-5319-2025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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