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5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林語彤
陳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黄氏金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TCEV-114-中補-954-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