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21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凌素雯
債 務 人 陳芝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新台幣) 001 1,363,432元 113年8月7日 2.51%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3年10月7日止,以5,077元按年息0.251%計算。 自113年10月8日起至113年11月7日止,以10,156元按年息0.251%計算。 自113年11月8日起至113年12月7日止,以15,264元按年息0.251%計算。 以1,363,432元,自113年12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按年息0.251%計算。 以1,363,432元,自114年3月8日起至114年6月7日止,按年息0.502%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20216-20241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