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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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簡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662號 原 告 劉倉江 被 告 劉勇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2024-10-04

CYEV-113-嘉簡-662-2024100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22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劉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柒仟零陸拾 柒元,及其中壹拾柒萬捌仟捌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參萬零柒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1

PCDV-113-司促-28228-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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