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7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劉建顯
債 務 人 鄭其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CTDV-113-司促-12979-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