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34號
原 告 劉書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STEV-113-店補-634-20241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