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原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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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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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9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劉子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30

TCDV-113-司促-31699-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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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8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彥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彥伯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 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0月 2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52,329元整( 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 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 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1,368元整 (約 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 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99元整。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 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 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 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 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 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 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 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7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329元 陳彥伯 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4-10-30

TCDV-113-司促-31787-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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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47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江長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30

TCDV-113-司促-31747-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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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閻兆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零貳佰捌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6月23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3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5,11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 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 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2月28 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4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2,62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 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25日 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05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 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 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1月30 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84%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21,49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 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59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117元 閻兆麟 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33% 002 新臺幣172621元 閻兆麟 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43% 003 新臺幣41050元 閻兆麟 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03% 004 新臺幣621496元 閻兆麟 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117元 閻兆麟 暨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72621元 閻兆麟 暨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41050元 閻兆麟 暨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621496元 閻兆麟 暨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590-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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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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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耕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耕維於民國110年06月2 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 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618-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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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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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6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洪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貳元,及分別 依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568-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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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2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吳昱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昱霖於民國113年01月2 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 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625-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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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5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洪國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556-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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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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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6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靖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如 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566-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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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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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家榕即張佑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家榕即張佑晴於民國110年06月23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 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 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 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614-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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