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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46號 債 權 人 吳琰如 債 務 人 蔡明憲即益發企業社 輔 助 人 蔡雅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0,000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7

ULDV-113-司促-8246-20241227-2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46號 聲 請 人 吳琰如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明憲即益發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2024-12-09

ULDV-113-司促-8246-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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