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5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林吳美香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0
5年9月8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
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
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豐圃
TNDV-113-司執-113526-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