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吳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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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10號 債 權 人 吳駿杰 債 務 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雅惠 債 務 人 張星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2410-2024111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11號 債 權 人 吳駿杰 債 務 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債 務 人 張雅惠 一、債務人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張雅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其中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壹佰萬元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佰萬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1-13

PCDV-113-司促-32411-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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