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邱玉芬即邱黃秀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以其遺失第三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
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固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被繼承
人邱黃秀娥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
。惟查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經全體繼承人簽名或蓋章,自
難認聲請人已因遺產協議分割而取得系爭股票全部,致無從
認定聲請人有聲請權。本院民事庭乃於民國114年1月8日通
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4日
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但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是依首開規定,難認聲請人有聲請權,本件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SLDV-113-司催-861-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