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大山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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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4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陳瑋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捌佰柒拾貳 元,及其中肆萬伍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5

PCDV-114-司促-7064-20250325-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孫榮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孫榮志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 已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 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3-25

TPDV-114-司促-3544-2025032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3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蔡宗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玖佰陸 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5

PCDV-114-司促-7063-2025032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6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陳欣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柒佰陸拾伍 元,及其中肆萬陸仟捌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5

PCDV-114-司促-7066-20250325-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6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張維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24

TTDV-114-司促-926-20250324-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5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陳韋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4

CTDV-114-司促-3415-2025032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陳宥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參仟壹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1

KSDV-114-司促-4871-2025032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林泳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陸佰柒拾捌 元,及其中(一)壹萬參仟柒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 息、(二)伍萬玖仟參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7067-20250320-1

湖小
內湖簡易庭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住○○市○○區○○○路0段00號16樓 訴訟代理人 陳羿霖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被   告 謝銘儒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             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0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951元,及其中新臺幣50,990元自   民國113 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88 %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2025-03-20

NHEV-114-湖小-104-2025032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8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吳明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貳佰陸拾參 元,及其中肆萬零柒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7068-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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