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5號
原 告 林○○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七樓之2
被 告 官仕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第26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CYDM-113-附民-375-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