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8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羅巧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參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捌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40085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8547元,共計新臺幣68632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4-司促-8581-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