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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嘉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嘉呈於民國112年12 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 起至民國114年1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50,659元正未 給付,其中48,815元為本金;1,14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嘉呈 於民國113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 113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1 57,723元正未給付,其中152,424元為本金;4,599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嘉呈於民國113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26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21日止累計160,962元正未給付,其中157,410元為本 金;3,55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張嘉呈於民國113年04月30日向債 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30日起至民國12 0年04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382,638元正未給付,其中37 4,610元為本金;7,72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6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815元 張嘉呈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2424元 張嘉呈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57410元 張嘉呈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74610元 張嘉呈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8

TCDV-114-司促-8670-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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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佳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零陸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佳宜於民國112年08月15 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15日起至 民國114年0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37,063元正未給付, 其中36,941元為本金;12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6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941元 劉佳宜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2025-03-28

TCDV-114-司促-8653-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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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蒝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參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蒝致於民國110年09月24 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24日起至 民國117年09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 .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249,350元正未給付, 其中245,255元為本金;3,602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6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5255元 吳蒝致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2%計算之利息

2025-03-28

TCDV-114-司促-8632-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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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子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伍佰伍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子鴻於民國109年03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12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1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3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103,5 59元正未給付,其中97,367元為本金;6,099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6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367元 陳子鴻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3%計算之利息

2025-03-28

TCDV-114-司促-8647-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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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昕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昕蓓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21日止累計204,844元正未給付,其中204,536元為本 金;30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6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4536元 林昕蓓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2025-03-28

TCDV-114-司促-8652-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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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朝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朝佰於民國112年08月24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4日起至 民國117年08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92,801元正未給付, 其中85,317元為本金;7,205元為利息;279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張朝佰於民國112 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3 1日起至民國114年0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15,810元正 未給付,其中14,508元為本金;1,023元為利息;279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6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317元 張朝佰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4508元 張朝佰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2025-03-28

TCDV-114-司促-8648-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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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晁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壹佰肆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晁廷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98,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23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270,141 元正未給付,其中263,513元為本金;6,235元為利息; 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6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3513元 林晁廷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8%計算之利息

2025-03-28

TCDV-114-司促-8631-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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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潔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貳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潔民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101,6 20元正未給付,其中96,534元為本金;4,386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6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6534元 蔡潔民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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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馮孟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柒佰貳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馮孟然於民國111年10月06 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6日起至 民國118年10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75,998元正未給付, 其中73,991元為本金;2,00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馮孟然於民國111年 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9 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176,725元正 未給付,其中167,708元為本金;9,017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6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991元 馮孟然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7708元 馮孟然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2025-03-28

TCDV-114-司促-8645-20250328-1

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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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賴冠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賴冠吉於民國112年03月30 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30日起至 民國119年0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279,900元正未給付, 其中271,489元為本金;7,61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賴冠吉於民國1 12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 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296,195元 正未給付,其中290,902元為本金;4,593元為利息;7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賴 冠吉於民國107年04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620,000元,約定自 民國107年04月02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 計26,517元正未給付,其中25,441元為本金;283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㈣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6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1489元 賴冠吉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0902元 賴冠吉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5441元 賴冠吉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65%計算之利息

2025-03-28

TCDV-114-司促-8672-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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