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嘉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嘉呈於民國112年12
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
起至民國114年1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50,659元正未
給付,其中48,815元為本金;1,14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嘉呈
於民國113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
113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1
57,723元正未給付,其中152,424元為本金;4,599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嘉呈於民國113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26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21日止累計160,962元正未給付,其中157,410元為本
金;3,55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張嘉呈於民國113年04月30日向債
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30日起至民國12
0年04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382,638元正未給付,其中37
4,610元為本金;7,72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6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815元 張嘉呈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2424元 張嘉呈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57410元 張嘉呈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74610元 張嘉呈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TCDV-114-司促-8670-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