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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修逸 黃三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貳佰陸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修逸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 三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其中編號1 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52,700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 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60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3年05月0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 本金新臺幣30,26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 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黃三貴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 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 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 貸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貸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7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261元 黃三貴、黃修逸 自民國113年05月04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百分之 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30261元 黃三貴、黃修逸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261元 黃三貴、黃修逸 自民國113年06月05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百分之0點一七七五 001 新臺幣30261元 黃三貴、黃修逸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04日止 年息百分之0點二七七五 001 新臺幣30261元 黃三貴、黃修逸 自民國113年12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點五五五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783-20241111-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田澤鎰 田李美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3,404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田澤鎰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田 李美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其中編號 2-3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55,212元整,依就學貸款 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於113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 新臺幣73,404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 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 務人田李美桂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 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404元 田澤鎰、田李美桂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8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404元 田澤鎰、田李美桂 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8日止 年息0.1775%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日止 年息0.2775%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1-11

NTDV-113-司促-7038-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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