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田澤鎰
田李美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3,404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田澤鎰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田
李美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其中編號
2-3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55,212元整,依就學貸款
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於113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
新臺幣73,404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
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
務人田李美桂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
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404元 田澤鎰、田李美桂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8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404元 田澤鎰、田李美桂 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8日止 年息0.1775%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日止 年息0.2775%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NTDV-113-司促-7038-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