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2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送達代收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蘇怡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TCEV-114-中補-222-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