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223號
原 告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曉雯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
被 告 林瀚恩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爰依職權
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TCEV-112-中簡-2223-20241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