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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576號 債 權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債 務 人 張世仙即張永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財產、所得及保險資料,惟債 務人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2024-10-08

TNDV-113-司執-123576-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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