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張維仁
被 告 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5,658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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