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陳博宏(即張翠芬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SLDV-113-除-473-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