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榮華
訴訟代理人 張雅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耿維
張黃瑞珠
張煜紳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耿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85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CYEV-113-朴簡-147-20241018-4